Re: 三日流產假
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其實 這不是公務人員或是私人醫院的 問題,而是自身權益的 問題,
勞基法是規定勞工的 權益事項,我們每月都有交勞保費對吧!
法規有規定AP3個月以上流產,就是要給一個月的 假,
(不過11周就沒規定到= =",所以原PO可能就不適用了 唉~
)
我只是想說所以如果真的 很不幸AP 3各月以上流產了,
還是放1個月,千萬不要因為上頭說人力吃緊...等
之類的 屁話,你就消假回來上班,不要覺得你是壞人,要知道你是照法規走,
也是為了你身體好,如果沒做好月子(流產也是要做月子的),
對身體很傷,在懷下一胎時,也很不穩~~~!!
我真的 覺的護理人員真的 太單純了 ,都不會保護自己的 權益,
一切都聽醫院上頭說的 ,或是資深學姐說的 以前都是這樣啊!!??
自從之前的 學妹離職有合約問題 被醫院的 規定 EX 要提前2個月提
還要賠錢 還要等人補齊才能走....等一些誇張到不行 吃人夠夠的條約時,
我就去下載了勞動基準法來看,並幫她把一些法條畫起來,在之後辦離職時
叫她 拿給上頭看(護理部主任及人事室) 表示她都是照法規走,
結果就順利離職了!!
我只能說她們會不知道勞基法是怎麼規定的?
上頭只所以敢這樣對護理人員,是因為從來都沒人有意見,
她們吃定我門~ 哼!
想拍拍原PO,一定要好好照顧好身子,
也許你很需要這份工作,也許你很顧同事情誼,也許你不想讓阿長為難,
但一定要先把自己顧好,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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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永遠都是問題,
不會變成糖果,
更不會變成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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