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DNR的簽署
※ 引述《kalikala (有氧泡泡)》之銘言:
: 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
: con's clear的病人 要簽署意願書
: (我們醫院是定義要E4V5M6)
: con's 不清楚的病人 要簽署同意書
: 也就是說即使是E4V4M6的病人 就要簽署同意書
: 單位學姐說 住院的過程中 只要有評估到過一次E4V5M6
: 同意書即無效 就要依病人的意願看是否改意願書
上面這幾句我覺得怪怪的 不知道依據為何??
身為安寧人
小的我一天到晚遇到同仁問我同意書跟意願書差別在哪裡
最簡單的區別在於
本人可以簽意願書或同意書
非本人只能簽同意書(因為他不能代表病患本人的意願)
安寧緩和條例第7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
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
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如果妳有注意的話
安寧緩和醫療後面一定是接意願書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後面一定是接同意書
只是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又再分選擇跟預立
(安寧緩和條例第4條、第5條)
聽起來很模糊 經過多年來的解釋 發現可以用下面這笑話做說明:
在很久很久以前 有一群美國人到某共產國家考察
共產國家的官員為了展示共產主義已深受人民的認同
於是在經過一個農戶時 停下車來問了那個農民
"如果你有一隻牛 你願不願意把跟其他人民分享牠所產的牛奶"
農民回答:"在祖國偉大的領導之下 我願意"
官員又問:"如果你有一隻雞 你願不願意把跟其他人民分享牠所產的雞蛋"
農民回答:"在祖國偉大的領導之下 我願意"
接著官員再問:"如果你有一個女兒 你願不願意把跟其他人民分享她美妙的歌聲"
沒想到農民回答:"不!我不願意!"
官員就很納悶:為什麼你願意分享你的牛你的雞卻不願意分享你女兒美麗的聲音呢?
農夫回答:因為我沒有牛沒有雞可是我真的有個女兒
有點難笑...
事情發生前你可以有選擇的權利
但事情發生時你不見得要同意
換個時間點看
事情發生時 你就只剩同意或不同意
回到安寧緩和條例上
1.如果今天甚麼都沒發生 但你有想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的念頭
你在廿歲那年可以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但如果在卅歲時你真的得了癌症 還是第四期
你依舊可以選擇要插管要電擊甚麼都給他來一下
2.如果你今年四十七 解血便去醫院做了檢查 醫生說是大腸癌第四期
而且存活率只剩3....2....1....個月
你簽的就應該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裡面就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選項)
而不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因為眼下立馬就已經面臨了
選擇或不選擇
3.如果你突然出了車禍(很糟的那一種)
當然是意識昏迷且無法清楚表達意願
你的家人就只能幫你簽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而不是意願書
: 但是 我有個問題...如果是懷疑有Dementia的病人呢?
安寧緩和第六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所以病人只要能夠出示書面資料
隨時可以簽了又撤 撤了又簽
跟在公堂之上跳來跳去一邊大喊
"我進來啦!我又出去啦!我進來啦!我又出去啦!怎麼樣咧?!"
一樣你都不能對他怎麼樣 就算他自己喊"打我啊!笨蛋!"你也不能打他
安寧緩和條例第四條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
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這邊所指的見證
是指見證他簽立的當下是否非被脅迫誘騙
只要他看到的時候 病人只要有人時地定向感 對見證人而言
那就是他個人的意願
轉身之後病人又缺乏定向感 那又是另一回事
: 今天 我有個病人 住院過程中評到的GCS 大部分都是E4V4M6
: 跟病人說 他在XX醫院的加護病房 或許當下他會正確回答
: 但過了5分鐘或半小時後 他就會以為自己在家裡
: 這次住院 病人發現有HCC
: 家屬討論後 因為病人年紀也大了(90歲) 想簽署DNR
: 那麼...這時候 我應該要詢問病人意見
: (但家屬不想讓病人知道病情 因為他們覺得病人根本聽不懂)
: 還是讓他簽同意書呢??
: 希望各位姊妹們 能告訴我
: 謝謝
安寧緩和條例這東西是很弔詭的 雖然它理論上是非常遵重病患自主權的
但其實追朔到到當初立法時的考量處
就知道它本來是為了癌末病人所立法
換言之 它是為了已經知道自己病情的癌症末期病人而創建
(我指的是台灣的安寧緩和條例)
雖然去年已通過八大非癌症病患亦適用安寧緩和條例的新法規
但很可惜的是法源依據本身並未跟隨醫療現況而修改
所以在臨床上遇到最大的問題就在於
病患本身是意識不清楚或無法表達個人意願
因此再回過頭來考慮安寧緩和條例時
就會清楚地圖顯出其中的矛盾處
所以意願書也好 同意書也罷
光是書面資料的填寫就或讓臨床人員覺得怪怪的
因為通常它上面寫的是"本人...."
偏偏這本人就是無法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見
我想建議的是先詢問家屬
病患先前是否曾經提及自己臨終時的相關處置
通常如果病人有提過無論如何都想活下去
一般而言家屬不敢違背
如果現在不是住在加護病房
病患還活蹦亂跳的
最好召開一次家庭會議
確定相關家屬的想法為何 是否一致
上面講的這些 都是在有歧見時才會有問題
大家如果一致 這些都不必擔心
現在安寧緩和條例本身如前述
在修法之前就是會有格格不入的感覺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甚麼都不要簽
直接請醫師在progress note上寫清楚
召開家庭會議的目的 說明病情的發展
家屬的決定 註明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模式
並強調非放棄一切醫療行為 臨終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然後請家屬簽名
或者就乾脆發展貴院自行的格式
反正只要說清楚寫明白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可沒說一定要照他們規定的格式簽立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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