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對護士嗆聲 男遭起訴 | 社會萬花筒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happy)時間14年前 (2011/08/07 02:16), 編輯推噓2(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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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護士嗆聲 男遭起訴 【聯合報╱本報訊】 2011.08.05 03:18 am 彰化縣花壇鄉25歲男子卓彥呈,去年11月16日深夜帶著身體突然不舒服的女兒,到彰化市 秀傳醫院掛急診。當晚,急診部患者和家屬很多,他不滿李姓護士應對態度,當場打手機 叩3名朋友趕到急診部咆哮,涉嫌對護士嗆聲「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讓護士感到害 怕。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昨天依恐嚇罪,將卓提起公訴。卓的3名友人只是到場觀看,事後 又認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2011/08/0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對護士嗆聲 男遭起訴 | 社會萬花筒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507154.shtml#ixzz1UH0MzY3R 涉嫌對護士嗆聲「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昨天依~恐嚇罪~!,將卓提起~公訴~! 台灣的法律真的是~各自解讀... 看看恩H急診醫護被~黑道~K的景象,那不是~恐嚇罪!+傷害罪!? 為何檢察官不用提起~公訴罪~? 而是要被打的醫護主動提~告訴乃論~? 相較新北市那些警察對黑道尊卑的言行舉止~寶哥!怎麼了?~ 我為彰化這名檢察官喝采!有擔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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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應該是因為〝河蟹〞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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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7傷害罪與刑法305恐嚇罪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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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就算起訴 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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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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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名護士絕對有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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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緩起訴會視狀況 如果是輕罪且當事人有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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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審酌被害人意願 才會決定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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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聞最怕大眾都用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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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的檢察官們都很有擔當 只是通常都爆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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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絕對沒有所謂"公訴" 只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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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訴只是一般記者積非成是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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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訴要追訴的方式有 起訴 與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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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可以由被害人提起 但是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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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自訴一定要請律師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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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好像是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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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305記錯了 是不用受308條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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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刑法305要件很嚴格 起訴一定要有致危害於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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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罪不需要告訴乃論 但是一般的傷害罪必須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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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 緩起訴有一定的要件 必須合乎刑訴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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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一定要謹慎 如果證據不充分 那麼也沒辦法影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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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嗆聲男子最後可能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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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事求償應該可以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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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覺得很怪 刑法277I是3年以下 而刑法305是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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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刑法305應該要跟刑法277同樣改成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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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輕罪不用告訴條件 這樣法益衡量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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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恐嚇罪一定要有被害人告知偵查機關 不然怎麼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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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是過失致死應該要提高刑度 不然跟過失傷害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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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並沒有把全部當事人說的話都寫在報導上 判斷會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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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嗆聲男子要再補上幾句話 才算是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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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起訴書類都會要給檢察長看一下才可以蓋機關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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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室有監視錄影帶,應該算證據充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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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通報警察後,檢察官在24小時內提起~公訴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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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打警察那次,直接就是依~妨礙公務~辦了!哪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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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提告訴乃論!之後又被河蟹掉!..一國多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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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室的監視錄影帶 不見得會把聲音都錄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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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傷害罪之所以要告訴乃論 因為法律給當事人有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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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空間 如果要改成非告訴乃論 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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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24小時起訴?? 刑事訴訟法沒有這樣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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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有規定拘束人身自由是24小時 刑事訴訟法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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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不太可能24小時查完 所以才有所謂的羈押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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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訴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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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警察有適用刑法135以及刑法277 法益不同為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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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用比較重的刑法135妨害公務罪 故不用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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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只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訴訟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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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告訴提出之後 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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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主公醫院那個錄影帶是"傷害打人" 所以當然用刑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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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把所有的條件都考慮進去 所以我不會認為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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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比較有擔當" 總是要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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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寫的都太簡略 所以會給大眾有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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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 法理上本來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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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都已經打到人 是告訴乃論 嚇嚇人變成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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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刑法308要改 把刑法304 305弄成跟306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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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比較重 恐嚇罪較輕 要辦傷害罪沒有人告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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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打人罵人的動作是連續性 那要被害者提告訴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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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彰化那件如果只看記者寫的 只有恐嚇 沒有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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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用刑305 若構成要件該當 那檢察官當然就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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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 要以加害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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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所以只說"沒看過流氓哦" 我覺得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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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案件上法院還有得繼續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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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看到判決書才知道到底當時說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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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是給懂法的人有漏洞可鑽,對一般百姓可就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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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查某」 涉歧視判拘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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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澇人聚眾嗆聲...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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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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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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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原po開玩笑的 想說刑法只有到363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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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688&ctNode=13786&mp=202 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曾永盛的班上同學路國平,跟隔壁班一位姓金的同學過去有點言語上瓜葛,鬧得不愉 快。這天放學回家,這兩個人冤家路狹又碰在一起,喜歡說話又想在口頭上占人便宜的金 同學當然不會錯過機會,一句又一句的挑釁言詞,讓路同學隱忍不住,還上幾句。當時還 有幾位同學是跟著路國平一起走的,看不慣路同學受人欺凌,也在旁邊替路同學幫腔幾句 。金同學眼看著路同學這邊人多勢眾,今天想要討點便宜不是容易的事,便想找下台階走 人。表面上又不願意向對方示弱,便對路國平撂下一句狠話:「你要給我注意,下次一個 人在路上被我碰到,就要給你好看。」丟下這句話就走了。   原先路國平沒有把金同學這句話放在心上,後來邊走邊想才覺得不對勁,這位同學撂 下這句話分明是擺著教我以後不要一個人外出,否則就會遇到麻煩。這不是剝奪我外出的 自由嗎?越想心裡越覺得害怕。回到家中,便把剛才路上發生的情形告訴了他父親,愛子 心切的路爸爸聽了兒子這麼說,深深為兒子未來的安危擔心,經過了一番思考,當天晚上 還是帶著兒子到派出所報了案。以免將來真的發生那些不如意的事情。   這路同學被金同學用口頭恐嚇的事情,很快地被同學用耳語傳了開來,學校當局知道 以後,對路同學好像非常關愛,導師還特別指定幾位住在他家鄰近的同學在上學和放學途 中和他結伴同行,也對那位經常會鬧事的金同學提出警告,不容許再有那些惹人討厭的事 情發生。經過了一段平靜的日子。曾永盛以為那陣言語暴力的風暴就此落幕。可是不久同 學之間又響起耳語,說那位對路同學放話的金同學,幾天以前被法院傳去問話,好像是跟 那次恐嚇的事有關。曾永盛聽到以後,心中很是驚訝。不是事情都已經過去了嗎?為什麼 法院還對這件事窮追不捨,他從同學口中瞭解到這位金同學不是一位壞學生,只是平時口 頭刻薄一點,會不會因為出言不慎就惹來刑事責任?          --------------------------------------------------------------------   曾永盛掛念著的那位喜歡和人打口水戰的金同學,會不會因為在口頭上占了別人一些 便宜,為自己惹來刑事責任。這要從這位金同學的行為,是否該當刑罰法律所規定的犯罪 來探討,依上面所顯示出來的事例來看,金同學只是在言語上加了一些威脅的語氣而已, 並沒有真的做出對別人不利的動作,看起來似乎小事一件。如果同他對口的人覺得金同學 這個人只會耍耍嘴皮,根本沒有膽量做出進一步的動作,不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中,絲毫沒 有半點害怕的感覺,事情說說也就過去了。偏偏他放話的對象路同學是一位緊張大師,聽 了金同學的話心裡就感覺到害怕,好像金同學的拳頭已經打到眼前。這問題就「大條」了 ,因為刑法中有個罪名,叫作「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 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 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 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 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 。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 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 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 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如果受到恐嚇的被害人,對這些恐嚇的動作 一點都沒有感到害怕,像「大哥」級的人物,對於一些小混混的小動作,根本不放在心中 ,那會感到害怕。這恐嚇就沒有發生危害於安全的問題,自然跟犯罪的要件不合。因此雖 然有恐嚇的行為,還是不成立恐嚇的犯罪。   曾永盛記掛中的那位金同學,當時對路同學放話,也許只是說說而已,沒有想到要作 進一步的加害。但是他說的話已經使路同學感到害怕,而且還到派出所去報案,要負刑事 責任,那是必然的! ※ 編輯: csh8803 來自: 218.35.154.236 (08/10 01:14)

08/10 01:29, , 68F
不知道原po弄這篇文章的用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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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還是認為"沒見過流氓"後面必須還要有某些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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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算是構成要件該當 記者並沒有很詳實地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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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沒有...不代表就沒有啊!檢察官又不是吃飽沒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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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當然是蒐證了才提起公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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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有必要每個關鍵都巨細靡遺寫出來報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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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又不是檢察官寫的 當然只能就新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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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1:36, , 75F
所以,結果就是被提起公訴了,不是嗎?就等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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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FOKGFF (N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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