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前科真的不能去醫院上班了嗎?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 批居)時間14年前 (2012/04/22 22: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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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v70392 ()》之銘言: : 我朋友因提款卡被男友偷,男友知道她的密碼 : 因此以她的帳戶騙網友17萬 : 她之前在醫院當護士,有執照 : 想請教 : 1.律師說她是以幫助犯起訴,這樣會留下前科嗎? : 2.若她留下前科,那還能從事護理人員的工作嗎? : 3.若她有前科,那該找那方面的工作呢? : 煩請了解的人站內信,謝謝。 想請問你朋友在提款卡被偷之後,知道她男友詐騙的用途嗎? 因為光是她提款卡被偷就先已是竊盜罪的被害人了。 除非她在知情提款卡詐騙用途後又不加以制止才會論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預見其詐騙情形發生而其發生不違反本意仍以間接故意論) 但刑訴法第154條尚有無罪推定原則, 即你朋友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仍推定其無罪 關於她的認罪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須補強其他證據予以認定是否真的有犯罪事實(刑訴法第156條,釋字582號也有提及) 再說,我不記得當初面試醫院時,醫院有在看有無前科.. (現在都護理荒了,都擔心留不住人了....) 除非妳朋友已是公職或未來想考公職才會受前科的懲戒或限制.. 現在最首要的事已如前述版友推文提及,選好辯護人和以後慎交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8.104 ※ 編輯: ropgg 來自: 61.228.88.104 (04/22 22:41)
文章代碼(AID): #1Fb1ROUZ (N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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