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下大夜休假接白班
報告一下後續,
當寄出相關資料證據後,
收到台中勞檢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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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102年5月6日致本處申訴檢舉書,檢舉XX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乙案,
本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如查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理。
敬祝 順心如意!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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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收到勞檢所回覆的信
您好:
有關您102年5月6日致本處申訴檢舉書檢舉XX醫院
違反勞動基準法乙案,本處已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檢查結果該單位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未每7天給予1天休息作為例假,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6條規定,
已通知即日改善,給予收到通知書次日起10日內之異議期,
並另函移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依法處理,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順心如意!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敬啟
其實在檢舉前,我就慎重的跟阿長談過,檢舉後,他也真的嚇到
就算人力再缺,他也不敢排N OFF D 給護士跟護佐了。
雖說我早就離開醫院(生涯規劃),但批判性思考跟實證教我的,
從來都不是忍氣吞聲(雖然因此被老爸罵了一頓~)
若判例出來,將會直接在勞委會或勞檢處的網站上可查到
"違規案例"以及懲處,若有興趣可以用此判例向主管爭取。
畢竟,法律上有判例的東西,代表有前例可循,爭取上會方便且快很多。
先聲明,我做檢舉這樣動作,並非為了報復或什麼,
只是想做個實驗,若這樣做了,會有怎樣的結果,
同時,也是希望為我還留在
該單位的舊同事爭取,還走不了的,至少希望他們的身體,不會被這樣的花班搞壞。
※ 引述《oppos (紅夜)》之銘言:
: 我不是草莓,但更討厭帶頭違法的管理者
: 最近遇到很愛排N OFF D
: 外加7 天內換過3個班別的主管
: 當拿著法條對他說,7天內休1天,這1天是需要有24小時的完全休假的
: 居然回我說 就6+1啊! 沒錯
: 以下分享幾條勞基法給各位同行看看,免得上白班上久的人,都不知輪班辛苦了
: 勞動基準法
: 2.3解釋令/例(休)假
: 1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 2.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
: 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
: 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
: 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
: 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 資料來源:
: 勞委會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85d69
: 心得:
: 所以就第36條來說,N OFF D 下大夜都8點多了,隔天7:30上班,休假未滿連續24小時
: 再來說,去年衛生署提出公文表示,一週內勿換班別過多,一次以一種班別為佳
: 再來,
: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
: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夜)。
: 前項之要求,得經由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
: 規定於工作規則者,應檢附該事業單位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之同意書。
: 值日(夜)之報酬、補休及週期,依左列規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 "
: 資料來源:
: 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3979fdb
: 最後,談談拉班這回事吧!
: 大家可能都一定有上過12小時拉班,但多出來的4小時,卻以時數算掉了
: 加班費呢??????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有關工時之解釋(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資料來源:
: 勞委會勞工法令資訊查詢
: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30
: 所以,看看你拉的班,是不是超過了2週84小時呢???
: 最後壓軸的來了@@
: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勞工法令資訊查詢
: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24
: 拉班的12小時,過年班的12小時,加班費在哪呢?
: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想多要回工資的,有"5年"追訴期,自發薪日當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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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54.5.9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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