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威脅離職就要扣薪水

看板Nurse (護理人員)作者 (Oo果汁oO碼:)時間11年前 (2014/06/23 14:10), 11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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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稍微唸過一點 看看有沒有幫助 如果真的不行的話就直接去勞工局吧 依照 勞基法第15條 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11~13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對於你來說 一開始薪資沒有算清楚造成誤信 可以算是第14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再者,你只工作了12天沒有達到需要預告離去時間的預告標準。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所以12天的薪資是一天都不能扣的。 不然就告到勞工局, 第 79 條 (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可能跟他講條文只能嚇唬嚇唬他,如果真的還是不院給錢就還是打電話到勞工局最快。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電話:06-2991111轉8431 他還在吵的話就馬上撥這支下去。 請專員為你解答。 ※ 引述《killer791207 (yakuza)》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朋友於台南長x護理之家工作, : 因公司制度混亂、亂調班、不合理薪資計算等原因,(詳如下文) : 今日提出離職, : 而會計則提出要離職必須扣薪的條件。 : ------------------- : 此公司無合約簽訂作業, : 只有口頭開出薪資及放假之約定, : 而我朋友工作時數為12日, : 因會計臨時通知調班, : 故下定決心提出離職, : 會計答覆為: : 「要離職可以,但從第13日時開始扣薪」 : 等於我朋友12日工作的薪資必須被扣到0, : 請問這該怎麼辦? : 有相關權益之法律條文可以引用嗎? : -------------------- : 主要不合理之問題: : 公司面試時提出包大夜願以36000元/24天、固定六日周休等條件雇用 : (多休的兩天扣薪1800元) : 但輪班大夜津貼為400元/日, : 換算若採輪班制卻都上大夜的話, : 底薪27000*(400*24)=36600元 : 這說明一開始面試時就偷A 600元, : 所以朋友發現後, : 與其談條件為:願採輪班制,大夜津貼以400元計算, : 扣薪1800元(一個月多休2天周休)也可接受, : 而其今日突然改口, : 下禮拜開始必須要上六日, : 故朋友提出離職, : 而會計答應後則提出曠班一日扣三日薪水的條件, : 不然就不准離職... : 以上 : ------------------------------------------- : 煩請各位學長姐幫忙了。 -- 明明知道自己很懦弱 但是 表面上卻又一副好強 過了不久才發現 當受了一堆傷 這層保護色 才知道 原來 懦弱不是罪過 是那麼的脆弱 他只是一種的保護色 一碰就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9.196.19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urse/M.1403503826.A.F35.html ※ 編輯: mentine (124.9.196.198), 06/23/2014 14:31:55

06/29 23:51, , 1F
實用! 推
06/29 23:5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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