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運選擇權帳戶原先30多萬,幾秒鐘負債近千 …

看板Option (期貨與選擇權)作者 (我要!虎牙PUMA)時間15年前 (2011/01/24 23:0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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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就要搬出條文 名  稱 期貨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 ,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 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 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 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 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 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 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 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 ;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 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 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 量,得經財政部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5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 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 訂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 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 ※ 引述《sasa999 (= =a)》之銘言: : 這是上星期五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 平常我就會下1.2百口很低價(3~5點)的選擇權 : 當天我按1000口put的市價單 : 我以為掛著慢慢成交,價格不會差那麼多 : 結果幾秒鐘之後的事情嚇到我了 : 我帳戶的平倉損益 從+4萬多 : 瞬間變負的近千萬 : 成交的點數平均360左右(起初只有3.4點) : 我嚇到 想說是怎樣 是不是下單系統出了問題 : 因為印象中 選擇權買方 不是頂多賠光光嗎 : 買方沒有保證金的問題  : 最多扣完了 就不讓我下單了啊!! : 怎麼會這樣 : 又不是做賣方或是做期貨 有保證金跟追繳的問題 : 怎麼連作選擇權買方 也會有負債的事發生 : 不知道要不要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現在很急很慌 : 不知道怎麼辦 : 已經收到追繳通知跟簡訊了 : 拜託大家給意見或是什麼看法都好 : 我問過長輩 : 剛好長輩有朋友是營業員 : 當下他以為我是不是在什麼地下期貨公司被騙了 : 我說不是耶.....還是上市的...... : 我很疑惑的是 : 系統應該會自動計算我可下單權利金的金額 : 怎麼會搞成這種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45.22

01/24 23:16, , 1F
第3條第三項,買方支付權利金,事實上 買方權利金不足以支付
01/24 23:16, 1F

01/24 23:18, , 2F
第四項,信用額度 .... 原 po 買賣早已超出信用額度
01/24 23:18, 2F

01/24 23:19, , 3F
所以怎麼看都站的住腳
01/24 23:19, 3F
文章代碼(AID): #1DFPP0xI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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