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OPT的工時規定
OPT定義中合乎規定的工作是Full time 40小時/週,或part time 20小時/週的工作,
因為我的工作性質比較特殊,
我所屬的單位中full time職員的工時也只有25小時/週,
part time就更少,有人一週甚至只做兩三個小時而已,
這個工作我還沒畢業就已經做了兩年,因為這個單位跟我學校有人才交流的合約(非實習),
所以雖然實際上我是在校外工作,
但書面上我的雇主還是我學校,算校內工作,不用OPT也不用CPT.
我畢業後雇主當然就要換成這個單位,
為了工時的問題,
我從申請OPT前就在擔心,也問了學校的advisor,
但我得到很耐人尋味的答案:
1.OPT期間可以做一份以上的工作,也就是雇主可以多於一人
2移民局只有要求各校advisor上報留學生是否有找到工作,是full time或part time,
但沒有要求advisor們要上報留學生的工時.
所以advisor要我就儘量找工作,找到幾個就報給他幾個,
工時的部分他不會跟我追究,反正他也沒被規定要跟我追究.
他說他確定我這樣還是能以OPT名義留下來,
但是他不確定我日後要是有機會申請綠卡,會不會因為OPT工時問題被刁難.
目前我有兩份工作,工時加起來總共19小時.
我其實OPT一開始就已經有工作,就是我上述那份畢業前就在做的,
可是頭60天的工時很不穩定,有時一週有12小時,有時整週都沒排時間給我.
所以我也不知道整週沒被排到工作的那些日子該不該算進失業90天裡.
我是6/29開始OPT的,
一直到這個禮拜我的第二份工作才開始(第二份工作很早就找到只是開工日是本週),
我也才正式確定接下來的整段OPT期間我都可以做到19小時,
但是我心裡還是毛毛的,
因為如果可以,我是想留永久在美國的,
所以不知道究竟要不要為了那1小時再找一份工作?
不曉得大家的advisor有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做過什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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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8.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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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
不過這兩個工作我很確定都不可能幫我申請H1B,
我只是利用這兩個工作讓我可以留在美國找到大學教職.
這兩個單位其他的員工不是公民就是用O1簽證留下來的,
沒有人是H1B,
那這樣我在這兩個地方的工時還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 編輯: ShiningRuby 來自: 98.100.6.20 (09/2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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