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NRA 海外資本利得的問題
許多 F1-OPT 學生因為豁免 SPT 所以即使長期待在美國也還是 NRA
前五年的時候 報稅都報 1040-NR
但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在美國待滿 183 天的話
雖然依然是 non resident alien for tax purposes
但卻要繳賣出股票的資本利得稅 30% flat rate
如 IRS 文件所述
https://bit.ly/3ulAPuf
這部份之前就知道
但我一直以為是只要交美國券商裡頭的交易的資本利得稅
但最近問了 Deloitte 的稅務顧問後
稅務顧問居然宣稱這種情況下,就算是在台灣的券商交易台灣的股票
其買賣價差之資本利得,也要繳 30% 的美國資本利得稅
(注意因為其資本利得
依然是視為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US trade or business
所以是繳 30% flat tax 並報在 Schedule NEC
而非像居民一樣報在 Schedule D)
雖然稅務顧問很專業,也不敢挑戰他
但憑直覺,感覺絕大多數的 NRA 都應該沒有意料到會是如此
也應該都沒有正常報這種在台灣交易股票的資本利得稅吧
所以想說上來問問版友有沒有認識熟悉稅法的律師
是否真的如 Deloitte 的稅務顧問所說
待滿 183 天的 NRA 真的要交國外股票帳戶交易的資本利得稅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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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30.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versea_Job/M.1617565725.A.A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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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倒不是,如果是 resident 的話本來就是全球徵稅沒爭議
當時我們討論的是如果 file 了 8843 所以豁免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以至於依然是 non resident alien 但卻在美國待滿 183 天的情形
也就是如下文件所說的資本利得稅
https://bit.ly/3ulA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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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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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那樣的話就太好了
不過畢竟是稅務顧問的說法,除非得到同樣權威人士的反駁,否則總覺得無法安心
假如看上面文章內文的話
裡頭有寫 NRA 之所以待滿 183 天就要繳資本利得稅,而未待滿則不用繳
是因為還未待滿時,資本利得被判定為 non US-source
而待滿的時候就被判定為 US source
如果以這種邏輯來看,確實存在可能性是
判定是否為 US source 不是看在哪個券商,而是看交易者本身的狀態
若是如此,則台灣券商的交易也被判斷成 US source 也符合這種邏輯
但這實在很反直覺
希望真的可以不用繳稅
由於州稅大概是 resident 的關係,所以這個資本利得會出現在
州稅的 tax return 上,感覺如果實際要繳 federal tax 的話
大概很容易被發現 (?) 所以也不太好隱匿
故希望能正確的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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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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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確實很多考量呢
如果以長待為前提,如果有尚未賣出的股票
也許等到變 resident 稅率比較低而且也比較沒爭議的時候再賣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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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確實是有,且顧問也知道
不過有點好奇不同狀況的 IRS 另一篇說明是哪個?
值得注意的是,顧問明確說了稅是 30%,也就是說跟 https://bit.ly/3ulAPuf 一樣
是將 capital gains 視為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US trade or business
並沒有因為有工作/實習/領取獎學金所以就變成 effectively connected 了
(除非工作本身是 trading 才會變成 effectively connected)
雖然跟本文無關,不過順便分享一下
顧問說就算透過工作拿到 RSU,賣出 RSU 的資本利得也是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所以稅也是一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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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1:12,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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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1:12, 12F
嗯嗯,應該大部分的台灣到美國留學的 NRA 都會覺得交易台灣股票應該
不用繳美國的 30% 資本利得稅才是
實務上應該也很多版友沒交
所以稅務顧問的講法令人意想不到
值得探討正確的答案究竟為何
※ 編輯: dividebody (140.112.30.36 臺灣), 04/08/2021 0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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