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價師資格 須通過嚴格考核
工商時報 04/焦點新聞 2005/04/18
鑑價師資格 須通過嚴格考核
【周慧如、林文義/台北報導】
金管會決定建立企業資產鑑價作業程序,主要原因應是即將實施的各種制度,例如,推動金融業進行併購、以及三十五號資產減損公報,都牽涉到企業鑑價,而且鑑價的結果直接影響公司的損益或淨值,因此,有必要使企業鑑價的程序進一步透明化。
尤其是當企業進行併購時,因併購產生的商譽,以及企業取得的專利權都屬於無形資產,均必須進行鑑價,而且鑑價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公司的獲利,這也是促使金管會要建立這項制度的重大原因。
依據金管會草擬的企業鑑價作業要點草案,實際從事鑑價工作累計滿兩年,具備財務、會計、法律、科技、金融相關領域專業知識,才能報考鑑價師。如果曾在鑑價相關業務中,受停業以上處分,自處分確定之日起,未滿兩年者,不得從事鑑價。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鑑價範圍太大,因此很難由國家考試院主辦考試,頒予證照,而改以民間具公信力的專業組織舉辦考試。未來考試將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的筆試由金融研訓院舉辦,第二階段是個案研究,如依美國做法,考生有兩個月的時間做答,再由專業組織經過三個月的審閱以決定是否合格,並頒發執照。
鑑價人員必須是專科以上財務、會計、法律、科技、金融相關領域畢業,加入專業自律組織,有實際鑑價累計兩年的經驗,並參加金融研訓院、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研習課程四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認證資格者。
但如果曾因鑑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宣告確定者,不可從事鑑價。但如果刑期執行完畢或一部份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不受限制。
曾因財務、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企業管理等工作受停業以上處分,自處分確定之日起,未滿兩年者,也不可進行鑑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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