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劇情快報與營業秘密
近兩年前寫的,當時大霹靂正在大張旗鼓地要捉網路上所謂的小道消息。
後來看了一下法條,湊成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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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劇情快報、小道消息」可否受營業秘密法保障?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則明文規定:營業祕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者,2.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者」。
關於「布袋戲未發表劇情之內容」,如符合法律規定者,自然屬於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對象
。其中的三項條件,第一二項較無爭議,第三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可以再
作討論。
此處之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係包括經由職務接觸而知悉趁關營業秘密者,在霹靂布袋戲的
這個案例來說,包括從編劇到拍攝現場、影帶製作及拷貝的所有相關人員。如果霹靂片廠
想保障相關的劇情訊息不經由所有人為不特定之大多數人所知曉,得依相關法令從事保護
之工作。相關人員如屬片場僱用之員工,則片場可在僱傭契約中對相關聯行為有所約束。
至於因其他業務合作關係(如發片商、拷貝商)而有獲悉相關資訊之虞者,則應由片場訂
定合作行為之契約時加以約束。
其他可採用之保護方式尚包括:
(一) 與員工訂立保密約款
(二) 禁止營業競爭之約款
(三) 員工離職時應採適當之措施
(四) 影印份數之限制與追蹤管理
(五) 機密文件之存放與管理
(六) 重要區域之管制與監控
(七) 資料之銷毀、廢棄垃圾之檢查
(八) 與磋商或交易之相對人訂立保密約款
(九) 網路之安全與管理
(十) 實施門禁管制
再來是講到網路上之小道消息之責任問題。
營業秘密法第十條中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者 。
四、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
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一個網友在某網站上看到其他網友張貼之小道消息,是否有侵權的問題?
營業秘密之受保護要件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具有秘密性。此為營業祕密本來就應具有之特
質,知悉該祕密之人僅能限於特定而封閉之範圍內,如果已經成為公開之事實,則不再是
祕密,自然不能再受到營業祕密法之保護。舉例來說,新片發行之後,裏頭的劇情已為不
特定之大多數人士所悉,自然不具秘密性。
根據此原則,劇情資訊在網路上公開之後,自然失去其秘密性。
看到的人再四處轉述,於法而言,該劇情資訊在公開之後是不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
那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是哪個範圍呢?
是營業秘密在「公開之前」的那部份。亦即是特定的少數人(舉例來說,因職務關係而知
悉劇情資訊的相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的方法加以公開。
但是將小道消息四處轉貼,則可能仍會侵犯到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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