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專利師考題練習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小弟自己設計的問題,
: 答案將在1個星期之後,於小弟的BLOG中公佈
: http://tinyurl.com/2atd5x
: =========分隔線============================
: 某甲申請專利,18個月之後早期公開,某甲已申請實質審查,但未獲證。
: 公開後,某乙發現自己的產品落入甲該公開專利之權利範圍內,
: 但乙也發現,該專利的申請內容,早就出現在十多年前,日本的一篇專利中。
: 1.問某乙應循哪一種程序保障其權利?
: 2.如某甲已經寄出禁告信通知某乙,某乙的救濟方式有何不同?
因為小弟是當in-house的,上述的問題還蠻常遇到的,所以才會設計這樣的題目,
本周末有事,就先公佈答案了
以下是小弟的解答,如果有錯,請多多指教
擬答:
專利師存在的之目的,除了為其當事人追求實體法上的利益之外,
同樣也必須為其當事人追求最佳的程序利益,
以期能減少當事人的應訴之煩,避免其勞力、時間、費用的浪費,
進而減輕行政機關及法院的審理負擔。
是故雖然達成追求同樣實體法的目的,有多種手段,
但專利師應為其當事人選擇,最符合其程序利益之手段。
1.
本題甲所申請之專利當未獲證,乙自無從舉發,
而在甲若獲證後,乙可以舉發,
但乙若等甲獲證後再舉發,將面臨負擔舉證責任等程序上的不利益,
並且徒耗勞力、時間、費用。
不若在該專利審質審查的同時,提供資料予審查委員,
使審查委員得以知悉該十多年前的日本專利,進而否準甲所申請之專利。
專利法雖未規範審質審查時,申請人以外之人可否提供前案給審查委員,
而專利法未規定者,就應該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故乙得依行政程序法的陳情相關規定,將該日本專利提供給審查委員參考。
2.如某甲已經寄信通知某乙,此時依專利法第40條規定,若甲之專利獲證,
將使乙必需支付甲補償金,故乙對甲之專利申請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乙為該申請案之利害關係人,
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
釋明利害關係後,提出陳述書,將該日本專利提供給審查委員參考。
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要求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時,要對其為送達。
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以上有錯請多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9.10.240
推
02/29 22:39, , 1F
02/29 22:39, 1F
→
02/29 23:46, , 2F
02/29 23:46, 2F
推
03/01 00:13, , 3F
03/01 00:13, 3F
推
03/01 02:13, , 4F
03/01 02:13, 4F
→
03/01 02:13, , 5F
03/01 02:13, 5F
→
03/01 02:20, , 6F
03/01 02:20, 6F
推
03/01 11:35, , 7F
03/01 11:35, 7F
→
03/01 11:38, , 8F
03/01 11:38, 8F
→
03/01 11:40, , 9F
03/01 11:40, 9F
→
03/01 11:42, , 10F
03/01 11:42, 10F
推
03/03 09:28, , 11F
03/03 09:28, 11F
→
03/03 12:43, , 12F
03/03 12:43, 12F
推
03/04 13:28, , 13F
03/04 13:28,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