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功能性專利範圍
※ 引述《MicroOptics (啦)》之銘言:
: 如果有其不同 出現新功能應該也不意外
: 再來很不幸都一樣 甚至沒有新元件 新聯結關係
: 我好奇的是 應該不是申請新型 那一定會申請物和方法
: 那原PO似乎要選mean plus function
: 我的直覺是那過與不過 應該是你的實施例到底如何
: 也相對地限制了您的範圍 如果功能真的有專利性 應該會過
: 不過好奇的是 方法也一樣嗎 製程相同嗎
: 如果不同的話 物品一樣也OK啊
: 如果都一樣的話 單純就功能申請
: 如果是中華民國專利 用功隨形變(大概是這樣)去騙一騙 應該OK
: 如果是美國專利 我好奇的是 你是產業鏈的那一段
: 政策是衝量嗎 要不然維持一個這樣的專利 我很不解
: 我好奇的是 應該不是申請新型 那一定會申請物和方法
: 那原PO似乎要選mean plus function
: 我的直覺是那過與不過 應該是你的實施例到底如何
: 也相對地限制了您的範圍 如果功能真的有專利性 應該會過
: 不過好奇的是 方法也一樣嗎 製程相同嗎
: 如果不同的話 物品一樣也OK啊
: 如果都一樣的話 單純就功能申請
: 如果是中華民國專利 用功隨形變(大概是這樣)去騙一騙 應該OK
: 如果是美國專利 我好奇的是 你是產業鏈的那一段
: 政策是衝量嗎 要不然維持一個這樣的專利 我很不解
=口=!!
前因是 我們公司想為我們的產品申請一專利
但這產品其實其結構特徵其實已經被專利A揭露了
但是呢~ 揭露A結構的專利 係將其限縮成專用於用途甲
我的問題是 能不能利用把"用途"B 加到權利項中
再申請新的專利 as:
原專利: 申請案:
一裝置 有結構A 一裝置 有結構A 係特別用於B處
這樣子可以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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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miss cause i had mis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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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3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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