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購買電腦硬體 贈送軟體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7年前 (2008/12/11 16:36),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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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ffMcBride (life is magic)》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我前陣子買了電腦的硬體(一種輸入裝置) : 但收到後發現賣家很用心 : 送了不少adoxx公司的軟體(燒錄片) : 想請問這樣的贈品 : 雖然沒於拍賣場中提出 : 但是否一定侵犯該公司的權利呢? : 該a公司可能會直接求償嗎? : 抑或者是任何其他刑責呢? : 謝謝 行外人(小弟我) 不懂裝懂認真一下 : 著作權法 第 三 條 -(先來個定義) 四 、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以這定義 如果你跟老闆是朋友,老闆他可以主張自己沒有散布 XD) 第八十七條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未損害著作人名譽 SAFE)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未公開陳列或持有 SAFE)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無輸入之行為 SAFE)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無輸入之行為 SAFE)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無於其公司內利用此軟體 SAFE)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簡單來說 就是你讓人知道你有侵權物想給別人 就得仆街 XD) 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 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 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 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無關網路 SAFE) 第七章 罰則 (91~103條) http://0rz.tw/cf4NF 法條 第九十一條 內容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的定義在上面) 第 一百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夜市賣光碟的是公訴罪中的非告訴乃論喔 警察背背會抓抓....(抓抓...) 結論: 除非你是老闆家人/朋友,不然他有罪,要罰, a公司亦可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告爭取民事賠償 問題: 九十一條中的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 之 前項是指..? "銷售或出租" 還是 "重製"一項? 事關其是否告訴乃訴. 請各前輩指導 3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42.209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22.120.42.209 (12/11 16:55)

12/11 22:12, , 1F
重點在重製物為光碟時 加重罰金 以及非告訴乃論
12/11 22:12, 1F

12/11 22:13, , 2F
所以聰明點啊 用光碟以外的重製物 都是告訴乃論
12/11 22:13, 2F

12/11 22:13, , 3F
神經病立法呀
12/11 22:13, 3F

12/11 22:42, , 4F
主觀要意圖銷售或出租 要件是重製光碟 基本上就是常業犯
12/11 22:42, 4F

12/11 22:44, , 5F
(常業犯92年後就廢除了喔 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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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45, , 6F
這個case的話實務上應該已經算91條第3項適用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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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廢除常業犯 解釋上更擴張適用範圍 還蠻那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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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47, , 8F
同學 你都說主觀要意圖銷售或出租了 此CASE怎麼會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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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49, , 9F
3項? 此CASE違反91條第1項 及91條之1第1項 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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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49, , 10F
喔喔 贈品幾乎都看成是銷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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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49, , 11F
即重製及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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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22:50, , 12F
沒必要呀 有散布可適用 就別硬要證明有銷售意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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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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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銷售意圖警察才可以算點數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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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物是光碟呀 非告訴乃論 躺著都一定有點數 XD
12/11 22:54, 15F

12/11 23:01, , 16F
喔喔 你說91-1 III 也可以啊 總之是非告訴乃論就是了
12/11 23:01, 16F
文章代碼(AID): #19GD4Mtz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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