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當然爾&專利?
※ 引述《sealoe (YoY)》之銘言:
: 3.關於專利事務所, 是申請過才收錢, 還是不管過不過, 只負責撰寫送件就要收錢?
因為申請專利是委任契約,
而委任契約只要受任人有做事,
不論最後事情有沒有作成,
都可向委任人請求報酬。
不過委任契約很重視受任人的資格及專業能力,
實務上,很多事務所都沒有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的牌照。
而是租牌來開業的,
實際負責撰稿的是專利工程師,
而租牌的代理人,
常常連稿子長什麼樣都沒有看過。
這種情況,我認為客戶絕對可以向事務所求償的,
而特別是租牌的人若是律師,
依律師法第 49 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
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這種情況下,若客戶真得把事情鬧大,
律師不僅會被懲戒,還可能被判刑。
所以若去跟事務所吵這一點,
事務所是比較有可能退錢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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