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特技違反「著作權」 徒弟被函送..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WAIJEE (save u, save me)時間15年前 (2010/09/17 01:22)推噓1(1推 0噓 14→)留言15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230355.shtml
: 影音》特技違反「著作權」 徒弟被函送
: 【TVBS╱台北訊】 2008.02.23 07:24 pm
: 驚險刺激的吉普車特技,現在傳出疑似抄襲糾紛!外號「史特龍」的特技名人,不滿徒弟
: 對外自稱特技表演全是自創的,一氣之下,向經濟部申請特技道具,以及表演內容的專利
: 證書,以徒弟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告上法院,但徒弟還是自稱,所有道具都是自己設計,
: 哪來的抄襲!
: 中午看新聞 看到汽車特技的專利新聞 在網上查了一下 查到了以上一編新聞..
: 但文中又提到其向經濟部申請特技道具,以及表演內容的專利....
: (內容大概就是.最近SYM 那個小豬的機車廣告的簡化版 小圓盤上平衡)
: ( ̄□ ̄|||)a 看不太懂
: 史特龍在道具公開 請新型-道具專利
: 但卻報案用著作權法抓人 ....那幹麼還要申請
: 申請了也為無效阿!(又一黑心事務所案例)
: 其中電視新聞有提到因著作權法檢調移送...
: 也就是代表 連表演內容的重現也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 =_=a 套用前篇魔術師一例 Ma 表演了一個魔術.
: Mb 再按其內容重現 則 Ma 可告 Mb 侵害其著作權?
: 小的對著作權比較沒有研究 請前輩指導
關於這個問題的衍生
我也有個問題
魔術可以說是手法會有不同 所以無法證明兩者是一樣的
(但若Ma說 這是個表演 不是魔術 只要Mb表演出來的效果都一樣
就侵犯我的著作權...)
那以劇本和廣告來看......
(我先列出我覺得是相關的法條)
第三條:
第九項: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第十一款: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六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二十二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我假設
A.某廣告商(有營利目的)根據此劇本照演 最後指出欲賣的商品
這樣應該事先得獲得原劇本的著作權人授權吧!?
B.某廣告商(有營利目的)改寫此劇本 最後指出欲賣的商品
改寫的幅度會影響須不須獲得原劇本的著作權人授權嗎?
C.某廣告商(有營利目的)看了同行的廣告 想"完全照抄"劇情來"重演"
是否可行?
D.某廣告商(有營利目的)看了同行的廣告 此廣告有XYZ三大故事
某廣告商照抄重演XY 但Z拿掉或是改演自己的V
是否可行?
不知道大家的意見如何?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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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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