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見解] 反對專利修法 迫在眉睫
喵的看不下去了...(/‵Д′)/~ ╧╧
: 來,種了以後可能會受到消費者的抵制,農產品外銷日本可能受挫,
: 連普通農產品都可能連帶遭殃(如普通木瓜銷日就會發生問題)。因
: 此在我國並沒有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的必要。
在優先權日前竟存的品種不可能取得專利
故此文中的 "普通木瓜" 有多"普通"
別人培育的新種木瓜夠不夠"普通"?
: 3.專利保護植物研發不利我國農業:
: 我國過去不採用專利來保護植物研發,而是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 」來保障與鼓勵新品種,最大的理由在於農業與工業的本質不同。工
: 業發明可以由金屬原料創造嶄新的產品,但是農作物的研發一定要拿
: 已存在的品種來進行改良,而農民長年來的習慣是可以自行留種。因
: 此品種及種苗法在保障育種家研發的同時,還允許育種家拿具有權利
: 的品種去進行開發,而在重要農作物上農民也可以留種自用。
: 然而若用專利來保護新植物,前兩者都被視為侵權。在美國,跨國種
白話:以前我們都可以光明正大的用別人的東西來改良再拿去賣阿
拿的時候還不用錢呢!為什麼現在要付費了!
PS: 侵權? 請見 專§57....
: 子公司挾其龐大財力,早已在歐美透過大量的基因與植物專利申請,
: 受專利保護的品種,他人不得用來進行開發新品種,形成所謂的「專
: 利叢林」,讓小種子公司在研發新品種時,受到專利權的箝制。美國
: 許多公家單位的學者已紛紛表示育種的自由度受到專利嚴重的限縮;
: 而許多小種子公司早被大公司購併光光了。與我國相同,同樣是以小
: 種苗公司為主的荷蘭最近也與我農官商量如何對抗專利的傷及農業。
: 美國農民因為大豆的留種自用而被孟山都告到破產的,更是大有人在。
會被告到破產 相信是申請人在提供種子時己經簽定不得留種的契約
農民違反約定自行竊取進行研發 再進行販賣 應是違約的問題 跟專利法無關
再說偷別人的東西配個種說是自己的
開發原品種種子也是要花錢投資的好嗎?
竊用他人智慧結晶還能如此囂張
: 孟山都種子公司近期將推出不會催淚的洋蔥、高抗氧化能力的青花菜
: 、成熟時果皮轉黃的洋香瓜、切片時汁不逸流的西瓜等各式蔬果新品
: 種,準備將來申請專利以獲取更大的利益。該等品種在我國若用植物
此舉正是專利法所欲見之成效 以商業利益換取積極的研發投資
: 品種法保護,即便孟山都有20年的專賣權,但國內育種家可以用其品
: 種來改良自己的原有品種,所育成的品種仍可申請品種權,其販售也
: 都不會受到孟山都的約束。但是若專利修法通過,比照美國,孟山都
: 眾多品種也會到我國申請,得到我國專利的保護。到時國內公司所藉
: 以育成的新品種在販售時將可能被視為侵權;農民留種本國種子公司
: 的種子,也可能連帶會遭孟山都起訴。
己經存在的物種是不會被納入專利法保護之範圍
想要新東西 又不想研發 就只好...
好好的做研發 還可以藉此到國外去申請專利賺外國人的錢
只會偷別人的來改 像樣嗎
: 雖然智慧局在修正條文中納入保障植物育種家研究開發新品種的自由
: ,然而新品種仍然受到原品種專利的限制,不得販賣。其修正條文雖
: 然也納入農民免責,但是同樣地為德不卒,因為按照智慧局的說法,
: 稻農仍然無法透過育苗中心取得受專利保護的種苗。因此智慧局的專
: 利修法最終版本對我國農業不利的因素仍未解決。
用別人的東西 就付權利金阿
不給用? 再來申請特許實施便是
: 假如智慧局有誠意照顧農業,要把專利法修改到既可以保護新植物的
 ̄ ̄ ̄ ̄ ̄ ̄ ̄ ̄ ̄ ̄ ̄ ̄
看到智慧局這個用詞就知道是 這文章是行內人寫的
先不管TIPO是否應該優先照顧國內農民進行停止修法
但透過故意曲解法條來故意誤導大眾的行為 個人認為蠻惡劣的 ┐(─_─)┌
: 研發,又可以用等同品種及種苗法的方式來維持農民以及育種家的權
: 益,那根本就不用修法,維持專利不及於植物的原有規範就可以了。
: 何必多此一舉。
最後 敝人亦認為修法需從長計議 不急於一時
(待我考上專利師後再來修就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6/08 11:01)
推
06/08 11:05, , 1F
06/08 11:05, 1F
推
06/08 11:29, , 2F
06/08 11:29, 2F
→
06/08 11:31, , 3F
06/08 11:31, 3F
→
06/08 11:32, , 4F
06/08 11:32, 4F
→
06/08 11:34, , 5F
06/08 11:34, 5F
→
06/08 11:35, , 6F
06/08 11:35, 6F
推
06/08 11:39, , 7F
06/08 11:39, 7F
推
06/08 11:49, , 8F
06/08 11:49, 8F
推
06/08 11:52, , 9F
06/08 11:52, 9F
→
06/08 12:44, , 10F
06/08 12:44, 10F
→
06/08 12:45, , 11F
06/08 12:45, 11F
→
06/08 12:46, , 12F
06/08 12:46, 12F
→
06/08 12:51, , 13F
06/08 12:51, 13F
→
06/08 12:52, , 14F
06/08 12:52, 14F
推
06/08 12:53, , 15F
06/08 12:53, 15F
→
06/08 12:54, , 16F
06/08 12:54, 16F
→
06/08 12:59, , 17F
06/08 12:59, 17F
→
06/08 12:59, , 18F
06/08 12:59, 18F
→
06/08 13:00, , 19F
06/08 13:00, 19F
→
06/08 17:49, , 20F
06/08 17:49, 20F
→
06/08 17:49, , 21F
06/08 17:49, 21F
→
06/08 17:50, , 22F
06/08 17:50, 22F
→
06/08 17:50, , 23F
06/08 17:50, 23F
→
06/08 19:14, , 24F
06/08 19:14, 24F
→
06/08 19:15, , 25F
06/08 19:15, 25F
→
06/08 19:47, , 26F
06/08 19:47, 26F
推
06/08 21:33, , 27F
06/08 21:33, 27F
→
06/08 21:35, , 28F
06/08 21:35, 28F
→
06/08 21:37, , 29F
06/08 21:37, 29F
→
06/08 21:54, , 30F
06/08 21:54, 30F
推
06/09 07:40, , 31F
06/09 07:40,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