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競爭對手申請新型專利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litron-intl)時間14年前 (2011/09/09 23:28), 編輯推噓12(1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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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29x (Oasis)》之銘言: : 首先 : 甲是競爭對手乙是敝司 : 客戶產品的包材由甲提供 : 因甲的製作能力有限, : 客戶將包材提供給乙製作 : 因此甲乙兩間廠商共同出包材給客戶 : 今日乙收到甲寄出的存證信函 : 甲申請到此包材的新型專利M公告 : 請問身為乙方的我們,有辦法可應對嗎? : 補:1.此包材是由瓦楞紙折疊黏貼成可耐壓的產品墊塊 : 2.專利圖示內外型結構方式皆與目前所出貨的產品一模一樣 : 以上 謝謝 剛剛跟原PO稍微討論一下 不敢說我的意見是正確的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給予指正 CASE: 甲公司:提供包材給予乙公司 將此一包裝之形式A於今年三月申請專利,八月獲得核准 乙公司:將包材予以進一步加工成形式A,出貨給丙公司 此一行為已持續至少一年以上 甲公司於九月八日(或九日)寄出存證信函 告知已取得此一專利,並要求補償其損失之權利金若干 第一:由於此一商業架構已進行至少一年,且據乙所述,此期間持續使用形式A之包裝 由此可知,此一包裝並無新穎性,申請日前其已為大眾所能取得 第二:甲公司並未於申請時即行告知乙公司,故乙公司是在非故意之情形下販售此包裝 由於第一點所述,此一專利之申請由於喪失新穎性也應予駁核 即使舉發不成 由於此一形式A在八月才取得其專利,且申請時甲公司並未盡告知義務 故在八月前並無所謂權利耗盡,蓋因此前甲公司並未擁有此一權利 甲公司僅得訴求八月至九月之權利補償 重點:舉發 乙公司必須舉證在申請日前,此一商品已流通一段時間 若然,則甲之專利應予駁核 -- 男獵人最想達成的偉業:[馴服一隻女性德魯伊] 讓她成為你的(吵架的時候她是熊,可以一巴掌拍死你) 你的(在你忙碌時像鳥樣聒噪不休) 一切都很美好 你的(當你作家事的時候紋風不動) 你的(平常對你愛理不理) 直到你脫了衣服關上房間的燈以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210.2

09/10 00:54, , 1F
原文沒提到申請日....?
09/10 00:54, 1F

09/10 01:04, , 2F
謝謝您的分析 不過可能是我文章有誤 並不是甲公司交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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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05, , 3F
而是甲公司與我們都是客戶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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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1:12, , 4F
再次的感謝您的回覆 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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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2:48, , 5F
回記一封存證信函:1.先請求提示技術報告 2.以專利法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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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2:49, , 6F
警告回去 或是把警告信拿來墊便當也是不錯的選擇
09/10 02:49, 6F

09/10 15:46, , 7F
沒附技術報告書的新型警告函, 可以直接無視, 對方有違公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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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47, , 8F
可直接去公平會舉發, 律師公會也會有濫發警告函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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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48, , 10F
=163&docid=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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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02, , 11F
google "新型技術報告"+"盡相當注意",技術報告應算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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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11, , 12F
原告有附+敗訴=>原告可避免被反控濫訴或濫發警告函
09/10 21:11, 12F

09/10 21:21, , 13F
而作技術報告時若沒比對到公開販售的型錄,也可能被評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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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25, , 14F
所以若無專利前案,對方有機會拿到有效(代碼6)的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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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26, , 15F
而避免樓上提到的專利法105及公平交易法?建議主動提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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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1:27, , 16F
據(販售時間點)去向智財局舉發或申請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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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25, , 17F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但專利申請日在產品販賣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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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26, , 18F
如果能拿的到6的技術報告 那反過來就無法對產品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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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27, , 19F
比較晚申請 又有專利性產品又侵權 有點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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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縱使嗣後取得代碼6之技術報告,是否溯及對先前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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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0, , 21F
推定盡相當之注意,進而無專利法105條適用,是有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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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1, , 22F
第三、專利爭訟重在保全,而沒有附技術報告的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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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4, , 23F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還需要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會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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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5, , 24F
最重要的是,沒附技術報告的警告信,不敢說全部,但絕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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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6, , 25F
份都是來碰碰運氣看會不會遇到棒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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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9, , 26F
是不是紙老虎就用權利濫用相關規定去試一試就可以摸出底了
09/10 22:39, 26F

09/10 22:41, , 27F
請教arslanX大 被告應適用何法條就此行為反控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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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09, , 28F
同意barley大的看法 原告是否已盡相當注意 應係原告要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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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0, , 29F
舉證責任 而,原告不但沒附技術報告,甚至根本未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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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很難舉證已經盡注意義務 而且個人主觀覺得這敲竹槓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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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11, , 31F
得也太明顯了 XD 應該可以用公交法※ 24告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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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了好幾個月了 對方自己也很清楚 事後又故意申請新型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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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主張專利權並要求賠償 根本就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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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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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24, , 35F
即使事後對方申請了技術報告 而且真的給他拿到6了 還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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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此追溯回來說原告在發警告信時已盡注意義務呀 不然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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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26, , 37F
「注意義務」的所有規定都失去意義了 大家都事後再來注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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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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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43, , 39F
僅供貨給特定廠商且有簽NDA下,是有可能先出貨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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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45, , 40F
不過這狀況太豪洨了,而且不幸遇到也還有先使用權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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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06, , 41F
另外,公平交易法似乎限制的是發給"交易相對人(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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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20, , 42F
car大所引公交會原則明文限定在發函交易相對人 至於J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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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23, , 43F
指公交法24概括性規定雖未明示 惟實務亦作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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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37, , 44F
先說明是個人意見,公交法不熟orz。car大所引原則內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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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39, , 45F
提到,(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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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43, , 46F
顯失公平之行為),構成公交法24。但實務上踐行第三點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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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0:48, , 47F
甲公司託鑑定機構出具報告,則滿足第三點=>避免公交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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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20, , 48F
問題是原告並未踐行第三點呀 況且 鑑定報告只是做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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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21, , 49F
潛在侵權物與專利技術內容是否具有同一性」之參考 無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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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21, , 50F
該專利本身是否有效的參考 如果沒提技術報告 or 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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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22, , 51F
在敗訴後應該都算是有過失 因為即使手上有有效專利 隨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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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23, , 52F
未侵權的善意第三人主張並要求賠償 同樣是未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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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0:43, , 53F
更正一下 「本身是否有效」應該說為「效力強弱」較為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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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9:29, , 54F
不好意思, 我誤會他警告函有濫發給交易相對人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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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9:30, , 55F
不附技術報告書,又要盡相當注意義務,就要出具鑑定報告,原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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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9:30, , 56F
來是沒有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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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9, , 57F
個人認為鑑定報告無法取代技術報告 且技術報告也無法取代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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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41, , 58F
定報告 兩者訴求的重點差異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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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6, , 59F
鑑定報告是TIPO逐條釋義裡, 提到取得技術報告前的及時救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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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7, , 60F
認為是專105II盡相當義務的一種樣態, 新法草案打算拿掉他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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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QZ2dAv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EQZ2dAv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