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種讀卡機結合之機構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街角的小王子)時間14年前 (2011/10/04 17:03), 編輯推噓10(10020)
留言30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13 (看更多)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真的怕的話不要賣最安全 若不聽勸 : 那標準答案是: 在你賺錢之前 不會有人鳥你的 假如你只是要張專利證書的話那還不簡單,想辦法改動一點沒前案做過的 結構,比如說在讀卡機外面再裝個可以收納不同記憶卡的卡匣,然後一張新型 專利就到手了. 新型的專利技術報告在製作審查時對進步性要求沒那麼高,結果=6會比你 申請發明專利的機會相對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10/04 17:45, , 1F
要6分不難阿 寫個沒人看得懂的claim 絕對6分
10/04 17:45, 1F

10/04 19:16, , 2F
樓上正解..... 這是個未解的 bug
10/04 19:16, 2F

10/04 19:17, , 3F
另外 原 PO 誰告訴你.."新型的專利進步性要求沒那高"
10/04 19:17, 3F
做技術報告評價的人,當然這個進步性門檻是相對於發明而言要來得低.

10/04 19:19, , 4F
舊法也許如此.... 但是新法就不一定......
10/04 19:19, 4F

10/04 19:21, , 5F
"所"能輕易完成 和 "顯"能輕易完成 有差嗎???
10/04 19:21, 5F

10/04 22:14, , 6F
新法是指現行法.... 舊法是指新型實審時的舊法....
10/04 22:14, 6F

10/04 22:16, , 7F
專利法 細則 審查基準 那個地方跟您說 新型門檻較低?
10/04 22:16, 7F
是沒有明確提到誰高誰低,但是從另外一個地方看得出來.發明的審查時間為 5年,技術報告的申請到發出時間則為9個月上下. 怎麼可能要審幾年的發明案與做不到1年的東西會適用同種門檻?要審快當然 門檻必須要降低,同時一併減少了審查委員的舉證義務與審查密度. 假如你一定要求新型技術報告的可專利性審查門檻跟發明一樣高,那當然該 為慎重起見,也讓每件技術報告都弄個幾年時間才能發出來.否則這豈不違反了 行政程序法上的實質平等原則?

10/04 22:16, , 8F
還是這只是您的 想當然爾???
10/04 22:16, 8F
您大概不太了解新型的技術報告是怎麼做的,我已經說過這是做技術報告的人 告訴我的.

10/06 17:29, , 10F
原 po 看看吧
10/06 17:29, 10F
本文一點都沒有提到做技術報告時的審查門檻問題.看不出關連性在哪?

10/08 14:11, , 11F
發明審查五年....技術報告的9個月上下....
10/08 14:11, 11F

10/08 14:11, , 12F
完全不一樣的事也能拿來當理由........
10/08 14:11, 12F

10/08 14:12, , 13F
發明先不要說它光是排隊到實審要多少時間就不說了
10/08 14:12, 13F

10/08 14:13, , 14F
他的審查意見光是來來回回要多少時間 有沒有考慮......
10/08 14:13, 14F

10/08 14:14, , 15F
更不要說 技術報告是沒有這些補充說明的機會的.....
10/08 14:14, 15F

10/08 14:15, , 16F
跟本就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程序也能拿來當理由......
10/08 14:15, 16F
為何要有兩種不同的程序?有沒有人想過原因何在? 發明查意見光是來來回回要多少時間=>3或6個月. 技術報告在給予不利評價前可以申覆理由,但並無給予權利人補充修正說明書 內容與申請專利範圍機會,您對技術報告的觀念確實有誤. 會採兩種完全不一樣的程序在行政法上就必定有其堅強的理由,否則當然就會 違反正當法律原則. 我再次重複了,兩種行政行為一種在程序保障上的密度低,另一種密度高,那就 只能有一解釋,-程序保障密度低的必須比較有利於當事人.

10/08 14:22, , 17F
做技術報告的人....所以是某審查官摟.....
10/08 14:22, 17F

10/08 14:25, , 18F
不好意思 新型與發明審查無實質差異 也是曾任技審官
10/08 14:25, 18F
現在新型是在哪個階段有審查,這位大哥.我不曉得這句話是不是在告訴你 ,審查本質無差異.只是在審查密度數量上,有程度高低的差異.如果是這樣我 也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10/08 14:25, , 19F
回任審查官的人告訴我的.....\
10/08 14:25, 19F
還是你要打電話去問黃文儀,他算是我國技術報告之父.

10/08 14:27, , 20F
那篇文論的就是 新型進步性判斷標準 在新舊法的差異...
10/08 14:27, 20F

10/08 14:28, , 21F
如果你連新型技術報告應該怎麼適用法條都沒概念....
10/08 14:28, 21F

10/08 14:31, , 22F
專利法 細則 審查基準 沒有任何地方說 新型門檻低....
10/08 14:31, 22F

10/08 14:33, , 23F
相對地 由新舊法的差別來看 新型門檻是被拉高至發明
10/08 14:33, 23F
可以請你直接引一段出來嗎?我全文看不出哪有此意思.一次也無提及新型 技術報告.

10/08 14:33, , 24F
(這就是那篇文 開章明義在論的.......)
10/08 14:33, 24F

10/08 14:34, , 25F
莫非你認識的 "做技術報告的人" 比法官還偉大....
10/08 14:34, 25F

10/08 14:35, , 26F
連專利法都可以不用甩.........
10/08 14:35, 26F
問題是專利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二者在程度上的高低.如果您要引法官的意見, 建議您引一下判決字號論新型技術報告的門檻.

10/08 15:03, , 27F
對了 順便跟你說 現在一般專利案審結平均 是 44個月...
10/08 15:03, 27F

10/08 15:04, , 28F
不是你說的 60個月 (5年.....)
10/08 15:04, 28F
我當然知道,5年是一定要結,也就是一件專利最多可審這麼久.

10/09 14:57, , 29F
算了 你要堅持那就由你...板主大的回文說的很清楚了..
10/09 14:57, 29F
我剛回了.板大的回文讓我看了更加心酸.

10/09 15:00, , 30F
有沒有差 法條文字已經很清楚 你看不懂不是我的問題...
10/09 15:00, 30F
我也講得很清楚,專利法條文字解釋操作不受行政法上正當法律原則拘束的話, 我也很難過各位也都還聽不懂我說甚麼. ※ 編輯: submachine 來自: 111.248.50.172 (10/09 15:10)
文章代碼(AID): #1EYilKdd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EYilKdd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