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種讀卡機結合之機構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真的怕的話不要賣最安全 若不聽勸
: 那標準答案是: 在你賺錢之前 不會有人鳥你的
假如你只是要張專利證書的話那還不簡單,想辦法改動一點沒前案做過的
結構,比如說在讀卡機外面再裝個可以收納不同記憶卡的卡匣,然後一張新型
專利就到手了.
新型的專利技術報告在製作審查時對進步性要求沒那麼高,結果=6會比你
申請發明專利的機會相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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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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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技術報告評價的人,當然這個進步性門檻是相對於發明而言要來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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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明確提到誰高誰低,但是從另外一個地方看得出來.發明的審查時間為
5年,技術報告的申請到發出時間則為9個月上下.
怎麼可能要審幾年的發明案與做不到1年的東西會適用同種門檻?要審快當然
門檻必須要降低,同時一併減少了審查委員的舉證義務與審查密度.
假如你一定要求新型技術報告的可專利性審查門檻跟發明一樣高,那當然該
為慎重起見,也讓每件技術報告都弄個幾年時間才能發出來.否則這豈不違反了
行政程序法上的實質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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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大概不太了解新型的技術報告是怎麼做的,我已經說過這是做技術報告的人
告訴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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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點都沒有提到做技術報告時的審查門檻問題.看不出關連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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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有兩種不同的程序?有沒有人想過原因何在?
發明查意見光是來來回回要多少時間=>3或6個月.
技術報告在給予不利評價前可以申覆理由,但並無給予權利人補充修正說明書
內容與申請專利範圍機會,您對技術報告的觀念確實有誤.
會採兩種完全不一樣的程序在行政法上就必定有其堅強的理由,否則當然就會
違反正當法律原則.
我再次重複了,兩種行政行為一種在程序保障上的密度低,另一種密度高,那就
只能有一解釋,-程序保障密度低的必須比較有利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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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型是在哪個階段有審查,這位大哥.我不曉得這句話是不是在告訴你
,審查本質無差異.只是在審查密度數量上,有程度高低的差異.如果是這樣我
也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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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要打電話去問黃文儀,他算是我國技術報告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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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你直接引一段出來嗎?我全文看不出哪有此意思.一次也無提及新型
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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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專利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二者在程度上的高低.如果您要引法官的意見,
建議您引一下判決字號論新型技術報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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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知道,5年是一定要結,也就是一件專利最多可審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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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14:57,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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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回了.板大的回文讓我看了更加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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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講得很清楚,專利法條文字解釋操作不受行政法上正當法律原則拘束的話,
我也很難過各位也都還聽不懂我說甚麼.
※ 編輯: submachine 來自: 111.248.50.172 (10/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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