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CIP與優先權一問
※ 引述《lili ()》之銘言:
: 先看201.11的第一句
: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 later-filed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s
: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a prior-filed nonprovisional
: application or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which has at least one common inventor.
: 所以,CIP讓你可以享有先申請案的申請日(而非其所主張的優先權日)。
: 那麼,CIP得否主張母案原本主張的TW優先權?
: 可以,前提是,你的CIP申請案要符合主張優先權的條件,
: 亦即,需在TW申請次日起12個月內提出。
: 在你提出的情形中,CIP申請距離TW申請應該已經超過12個月了,
: 所以不能主張TW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
小弟的理解是,提CIP是「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a prior-filed application」,也就是說,CIP的申請日應視為
prior-filed application的申請日。所以,不用於TW申請次日起12個月內提出。
重要的是,CIP中的新請求項就像一個新申請案。連自己被公開的母案,都可以用來
當作前案。
所以,與其提CIP不如提新案,不要有“加入新技術還可以主張優先權的想法”。
因為,能享有優先權的請求項,都是已被核駁的請求項,
新加入的請求項無法享有優先權。
一點小意見,若有錯誤請指教。
: ※ 引述《DreamOfPilot (幸福每一天)》之銘言:
: : 各位好,最近事務所的工作剛好也遇到這個問題,
: : 剛剛爬文看到之前這篇文章
: : 也去看了 http://mpep.info/0200_201_11
: : 但是還是不確定前述問題的答案應該要怎麼釐清,
: : 可否請瞭解的前輩們幫忙做個解釋,
: : 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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