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IDS 責任期間到什麼時候結束?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最近想到一個問題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 IDS 的責任期間為何?
: 目前查到的資料是:
: 若前案(PA)在核準後、領證前出現
: 則自PA出現後3個月內可以提交IDS而不用提RCE
: 亦即領證前出現的PR基本上都要提交PTO(?)
: 但敝人的問題在於 領證後呢? 領證後有提交IDS的義務嗎?
: § 1.56 Du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
: Each individual associated with the filing and prosecution of a patent
: application has a 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 in dealing with the Office,
: which includes a duty to disclose to the Office all information known to that
: individual to be 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 as defined in this section. The
: du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exists with respect to each pending claim until
: the claim is cancelled or withdrawn from consideration, or the application
: becomes abandoned.
: 提出專利申請者....具有揭露可能影響該案專利性之己知文件之義務
: 該義務於 CLAIM被撤回、除消、或申請案被放棄時 方為中止
: 領證 好像不太符合上開 被撤回、除消、或申請被放棄 的要件...
: 另外上開要件好像又不以申請期間為限? 搞不懂 (._.?)
: 故此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美國專利在領證後 申請人是否具提交IDS之義務?
: 若具有相關義務 又沒執行的話 是否得以為主張專利無效之理由?
: 以上 敬請先進們助為解惑 謝謝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 這樣的義務的確是一直持續到申請專利範圍被
cancelled/withdrawn (或是申請案被放棄)為止。也就是說這樣的義務是
進行式,直到上述那些狀況發生為止。
那如果沒有滿足那樣的義務,是會讓專利本身無法施行 (unenforceable)
跟專利本身是不是無效 (invalid) 無關。
只是在 Therasense 案之後,想要藉著因為專利權人沒有滿足這樣的義務
所以不得主張專利的門檻提高了。儘管同樣使用意圖 (intent) 以及隱匿
資料相對於可被賦予專利與否的重要性 (materiality) (對不起,我的中
文翻譯用語可能不大對)來判斷到底 inequitable conduct 是否成立,在
Post-Therasense 時代被控侵權方需要去證明說專利權人在取得專利的過
程中[有很強的意圖]去隱匿[非常重要的]資料。而在 Therasense 案之前
,上述的判斷是可以互相被彌補的。換句話說,就是說非常重要的資料的
隱匿不需要很強的的意圖存在,就有機會去讓不正行為的防禦能夠成功。
而就算是越過了[很強的意圖]以及[很重要的資料]的隱匿的門檻,法院還
需要從讓這專利因為不正行為而無法被施行是唯一解是否公平的觀點來做
出最後的決定。
My two c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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