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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IDS 責任期間到什麼時候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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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領證後就沒有這個義務. 原因是如法條所載The duty...exists with respect to each "pending claim" unil...領證後的claim本身就不符合pending claim的要件. 故應無這個義務再去揭露領證後所知悉的資訊. 另外. 在Ki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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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 目前Fed Cir.的法官對於inequitable conduct的判斷標準仍有兩派. 第一派較類似K大所說的. materiality及intent兩個要件的舉證程度均需達到clear and convincing (70~80%). 第二派則是materiality及intent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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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 這樣的義務的確是一直持續到申請專利範圍被. cancelled/withdrawn (或是申請案被放棄)為止。也就是說這樣的義務是. 進行式,直到上述那些狀況發生為止。. 那如果沒有滿足那樣的義務,是會讓專利本身無法施行 (unenforceable). 跟專利本身是不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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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到一個問題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IDS 的責任期間為何?. 目前查到的資料是:. 若前案(PA)在核準後、領證前出現. 則自PA出現後3個月內可以提交IDS而不用提RCE. 亦即領證前出現的PR基本上都要提交PTO(?). 但敝人的問題在於 領證後呢? 領證後有提交IDS的義務嗎?.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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