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優先權問題請益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時間13年前 (2012/10/14 10:2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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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後炮一下....................... 推 piglauhk:Q1.應該是陷阱題 1990 1991年份剛好卡英法專利法更替... 10/13 19:52 → piglauhk: 原PO可以此為方向進行檢索找答案 10/13 19:53 → piglauhk:Q2.應該也是陷阱題 可往優先權以外的替代方案來尋找答案 10/13 19:55 推 piglauhk:以上建議若有誤也是很正常的 就看開點吧 XDDDD 10/13 19:58 本案問的都是"美國案"要主張他國優先權 因此可不可以主張 要看美國法律的規定 英法兩國本身的法律變革影響不大 基本上會影響優先權的 在於相對兩國互惠約定的時程有關 美英法這些專利先進國 基本上應該都是跟著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走的 巴黎公約(1884) http://tinyurl.com/8fmwojt 所以 P大 你好像想太多了 ※ 引述《DiDu (蜘蛛)》之銘言: : 在研讀關於美國專利申請之優先權部分, : 讀到兩個問題,有請版上高手釋疑,謝謝。 : Q1、申請人A為法國之公民,其於1990年1月3日於法國提出一專利申請案,且此法國 : 專利申請案於1991年2月4日取得專利。申請人A同時於1991年1月2日提出英國專利主 : 張該法國之優先權,此英國專利於1991年8月12日獲准專利。申請人A之後於1992年1 : 月2日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請問此美國專利申請案是否可以主張國外優先權? :A1、不能主張法國或英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因為發明之內容相同。故需於最早申請日 :(法國專利申請案)1990年1月3日起一年之內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才可主張優先權。 : 法申 英申 法准 英准 美申 :---------+--------+-------+--------+--------+--------- : 1990 1991 1991 1991 1992 : 0103 0102 0204 0812 0102 : ^----------------------------------| :           超過一年 此一部分請參考 審查基準 2-5-7 與 2-5-9 頁 關於"第一次申請"的討論 這一題的情況是 國外對應案(counterpart)的情況 基本上來說 英國案為法國案的對應案 "一般常見的情況"是兩者"實質相同" 所以 英國案基本上已全見於法國案的內容中 所以會得到上述的答案 但是有一般情況 就有例外情況...... 若英國案相較於法國案 有新增的技術特徵 該些部份就屬於"第一次申請" 因此可以在 美國案中主張 : Q2、發明人A於2007年1月14日申請了一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TW1,並於2007年10月1日 : 申請了一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US1,主張該台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之後,發明人A : 又於2008年1月10日提申一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TW2,主張該2007年1月14日申請之台灣 : 專利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請問發明人如果就2008年1月10日提申之台灣發明專利申請 : 案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US2,應如何主張優先權? : 謝謝。 :A2、如果該美國專利申請案US2在2008年1月14日前提出申請,則可同時主張TW1及TW2之優 :先權。如果在2008年1月14日以後提出,則建議主張US1之優先權及TW2之優先權。 : TW1申 US1申 TW2申 US2申 :---------+--------+---------+--------<>------------- : 2007 2007 2008 2008 : 0114 1001 0110 0114 :原PO的疑惑在於:若以A1的答案為依據(需於最早申請日……),「如果在2008年1月14日 :以後提出,則建議主張US1之優先權及TW2之優先權」,但US1與TW2不都是主張TW1之優先 :權(也就是2007.01.14),那從2007.01.14~2008.01.14以後,不就也超過一年而無法主張 :優先權嗎? 這一題的情況是 國內優先權案的情況 基本上來說 國內優先權案 "一般常見的情況"是後案"會有新增技術特徵" 因此就與上述英法案相同 新增的技術特徵屬於"第一次申請" 可以在 美國案中主張 但是有一般情況 就有例外情況...... 如果國內優先權案是為了修正程序缺失 (ex 未主張優惠期) 或者只是為了 利用內優先權多延長專利年限(<1 年) 等等情況 而使得 TW1 TW2 是實質上相同的 那麼 TW2 就沒有"第一次申請"的部分 因此 不能於美國案中主張 (請參考 審查基準 2-5-21 關於"禁止優先權的重複累積主張"之討論) 總的來說 這兩個題目都沒出好 沒說清楚兩個基礎案之間的關係(是否實質相同) 所以答題時 還是要把兩種情況分清楚來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67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140.118.16.67 (10/14 10:22)

10/15 00:37, , 1F
真的耶!! K大 謝謝你
10/15 00:37, 1F

10/18 23:05, , 2F
0.0b
10/18 23:05, 2F
文章代碼(AID): #1GUY5Hx3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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