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優先權疑問
你這是AIA實施後的申請案,
AIA實施後的35 USC 100 規定的effective filing date
包含依法主張的優先權日。
亦即,你這件案子在2014/2/10之前或當天,
不論哪一天去美國申請,
他的有效申請日都是2013/2/10。
所以,上述兩個時間點之間,任何的公開,都不會影響你的可專利性。
另一方面,由於新法中的有效申請日涵蓋優先權日,
根據新法下的102b,發明人在有效申請日前一年之內所為的公開,
也不會影響你的可專利性。
舉例來說:
發明在2013/1/1公開,
在2013/2/10申請台灣專利,並依法主張優惠期,
在2014/2/10申請美國專利,並依法主張優先權,
在AIA後的規定下,2013/1/1公開的內容,不會阻卻美國案的專利性。
在pre-AIA時期,有效申請日是以美國申請日准,
所以上面這個例子中,你的美國案必須在2014/1/1當日或之前申請才行。
※ 引述《wartwo (wartwo)》之銘言:
: 發明專利A在2013/2/10申請台灣專利, 優先權有一年有效期到2014/2/09.
: 如果在這期間不論任何原因被公開. 那2014/2/09依照優先權規定到美國申請專利.
: 這樣會造成在美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被認為發明專利已被公開而不能拿到專利權嗎?
: 麻煩大家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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