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 引述《tipo5566 (踢波伍伍陸陸)》之銘言:
: ※ 引述《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之銘言:
: : 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 :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 : 則有2種情況
: :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完全"不一樣"
: :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
: :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只有受不受理
: 在程序看你引的跟申請案的內容不一樣,「就算是」會發文提醒,
: 也只是讓申請人再確認一下是不是不一樣。
: 文件齊備,就是在日後「有機會」可以主張,
: 但是主張有沒有理由,就留待審查時認定了。
: 就像是申請案文件齊備了,也不見得會獲准專利是一樣的道理。
所以這倒是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假如審查時認定不接受該項文獻
作為公開優惠期的主張,申請人得提救濟時點為何時?跟優先權不予
採認一樣嗎?是否在初審審定時就可以提起,還是要先去提再審?
若該案已被核准是否有提起救濟的實益?這都是很有意思的題目.
: : (即:文件有沒有齊備;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 : 而沒有審查官接不接受的問題
: 主張優惠期,是說當「申請專利之發明」有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的情形時,
: 可以排除該公開事實作為認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引證案。
: 不主張,連排除的機會都沒有(非出於本意之洩漏除外)
這個排除與否是不是行政處分,抑或是程序行為?應該在行政法上頗有
討論的餘地.
: : 2.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高度相似
: 「高度相似」的說法是在專利法哪一條?
他是想說22II的輕易完成吧?
: :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得"作為有效之引證(新專利法第22條第3項)
: : 所以新穎性優惠期僅為引證之有效性而言
: : 與本案申請專利之範圍一點關係都沒有
: 哪來的沒關係。還「一點關係都沒有」。
: 唉。想起命根大大不是訓示過「基本功」嗎?
你是指他說的甚麼基本功?比如審查人員不可在上班時間上B發文嗎?
: : 以上!請指教~~
: ※ 編輯: tipo5566 來自: 210.69.13.1 (07/12 11:28)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89.192
推
07/14 23:29, , 1F
07/14 23:29, 1F
→
07/15 06:12, , 2F
07/15 06:12, 2F
→
07/15 06:14, , 3F
07/15 06:14, 3F
→
07/15 06:16, , 4F
07/15 06:16, 4F
推
07/15 11:40, , 5F
07/15 11:40, 5F
→
07/16 12:34, , 6F
07/16 12:34, 6F
→
07/16 12:37, , 7F
07/16 12:37, 7F
→
07/16 12:38, , 8F
07/16 12:38,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