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案3請,是否都能拿到專利權?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11/10 19:20), 11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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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班前頭昏,沒有看清楚前提,在A案沒有公開的前提下: 假設A、B、C三案發明人完全相同, A案不是現行35 USC 102(a)(2)下的前案, 故不得用A來評價B或C的進步性。 假設B、C的發明人和A不完全相同, 根據現行35 USC 102(a)(2), A可作為B或C的現有技術,而用以評價B或C的進步性。 然而,若是在B或C的申請日以前,B(或C)和A屬於同一人所有或有義務應轉讓予同一人, 則根據35 USC 102(b)(2)(C)的例外規定,A不屬於B或C的現有技術。 102(a)(1)的規定和102(b)(1)的規定都是針對申請日前已公開的前案, 與您的情形無關。 ※ 引述《wartwo (wartwo)》之銘言: : A案為A+B+C, 申請時間最早, : B案為A+B , 申請時間次之, : C案為A+B+C+D,申請時間最晚。 : B案和C案皆在A案未公開前已經申請。 : 目前A案已拿到專利權,故B案和C案一定具有新穎性和產業實用性。 : 那有沒有可能因為進步性而造成B案和C案被核駁? : 或是因為B案和C案皆在A案未公開前已經申請,所以不會 : 因為進步性被核駁? : 這是目前我的3個申請案的實際情況。 : 懇請大家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92.1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tent/M.1415618437.A.0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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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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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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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li (211.72.92.145), 11/11/2014 10:39:30
文章代碼(AID): #1KO9-53w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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