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臨時案 vs. 正式案 vs. CA(or CIP?)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Silo is my nightmare)時間9年前 (2016/01/08 13:59), 編輯推噓4(408)
留言12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各位先進好, 小的有一狀況題,望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公司提出一臨時案如下: 臨時案 │說明書-主結構、子結構A,B,C,D(僅揭露化合物及大略說明,無製備方法) 如果發明人無法及時提出B,C,D子結構的實施例(製備、功效等),只有A的部分資料齊備 因此在期限內提申正式案時,內容會可能變成如下: 正式案 │發明說明-主結構、子結構A,B,C,D │實施方式-主結構、子結構A、A的詳細製備及功效數據 │請求項-主結構、子結構A 但是臨時案在正式案公開後也會公開,怕B,C,D可能就變成先前技術無法被保護也也喪失 新穎性 如果提出CA案如下: CA案 │發明說明-主結構、子結構A,B,C,D │實施方式-主結構、子結構B,C,D、B,C,D的詳細製備及功效數據 │請求項-主結構、子結構B,C,D CA案的說明書內容差別在於增加BCD的具體製備及數據, 但不論ABCD,結構、欲解決問題、用途功效都有在母案揭露範圍, 如此改寫是否仍屬於母案揭露的技術方案, 而可以主張臨時案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優先權日)? 或者是,增加部分仍應算是new matter? 請各位大大賜教(問的問題太笨請用力鞭><),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5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52232783.A.A8B.html

01/08 14:57, , 1F
為甚不提兩個申請案同時主張臨時案的優先權?
01/08 14:57, 1F

01/08 16:17, , 2F
因為BCD的製備和數據無法再期限內完成~
01/08 16:17, 2F

01/08 16:20, , 3F
所以將BCD用另一正式案申請會來不及~~
01/08 16:20, 3F

01/08 17:11, , 4F
你要不要考慮直接撤回臨時案 不要公開
01/08 17:11, 4F

01/08 17:52, , 5F
還有一小問題 如果臨時案內容不符合書面敘述要件
01/08 17:52, 5F

01/08 17:53, , 6F
只是PO出一堆化合物 這樣對後申請案會有新穎性問題嗎
01/08 17:53, 6F

01/08 17:56, , 7F
敝人也認為撤回是最佳解~不過要說服發明人就是@@
01/08 17:56, 7F

01/08 18:25, , 8F
臨時案拿來當優先權基礎 不會有什問題吧
01/08 18:25, 8F

01/08 18:26, , 9F
另外 化學案 我不是很懂 不過 如果怕new matter 就申請cip
01/08 18:26, 9F

01/08 20:02, , 10F
提CIP補製備方法 然後claim還是寫ABCD 這樣claim的優先
01/08 20:02, 10F

01/08 20:02, , 11F
日可以主張到臨時案 也沒有new matter的問題
01/08 20:02, 11F

01/10 00:22, , 12F
感謝d大及a大~
01/10 00:22, 12F
文章代碼(AID): #1MZr1Fg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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