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APP創業者尋求專利保護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Sea)時間9年前 (2016/08/26 15:2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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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http://bit.ly/2bM3xyD 【APP創業者尋求專利保護】 圖、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 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於今(2016)年7月29日引述自經濟參考報的報導指出, APP是英文單詞Application的縮寫,其中文含義指移動終端應用程序。 基於APP產業對社會生活的廣泛影響, 中國也先後出台一系列鼓勵APP產業健康、蓬勃發展的優惠政策。 APP知產保護話題引發關注 與此同時,有關APP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也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一個APP從產品創意到頁面設計,再到大規模推廣, 幾乎每個過程都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 APP頁面內容、設計、美工等涉及版權問題, 如果相關內容被他人抄襲就可能會構成版權侵權, 「大眾點評」APP就曾向「食神搖搖」APP主張過類似的版權侵權。 當然,除了版權法,權利人還可以通過商標法來保護APP, 諸如在「微信」、「嘀嘀」等商標案件中, 一系列與APP商標有關的爭議,引發社會熱議。 然而,無論是版權法還是商標法, 它們都無法保護到APP的核心功能,因此都存在較大的局限性。 就版權而言, 如果侵權者改變了APP的頁面設計, 但依然模仿原創APP的功能,便可以繞開版權法保護; 就商標而言, 如果侵權者改變APP的名字, 就可以繞過商標法保護。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 APP的創業者們開始尋求APP的專利保護, 試圖通過專利法來保護APP的核心思想與功能。 哪些APP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法上沒有專門關於「APP」專利的分類, 與其相關的是時下備受矚目的計算機軟件專利和商業方法專利。 從本質上講, 它就是一個計算機軟件。 與此同時, 絕大多數的APP旨在實現一種商業方法。 APP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雖不是同一概念, 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 很多基於APP通信、金融、管理、娛樂等方面的專利已經落入到商業方法專利的範疇, 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研究成果對研究APP專利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然而,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APP專利的時候, 則不能簡單地用「計算機軟件專利」或者「商業方法」專利來概括, 而是要根據現行《2015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具體確定其專利類型。 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向來主要是依據技術手段(或技術類型)來對專利進行分類的。 就實現APP功能的技術手段而言,涉及APP的專利主要屬於「G06Q」分類。 中國APP專利在2003年之後呈現大幅增長趨勢, 在2015年APP相關專利申請數量超過1萬件,達到峰值。 但授權數量卻極少,2012年最高,還不足600件, 這說明絕大多數APP專利申請最終並沒有被授權。 這也讓眾多APP設計者們備感困惑:APP是否能夠受到專利保護? APP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被授予專利? 2009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方式」作出嘗試性規範, 但由於缺少法律的明確定位, 對於社會普遍關心的「APP能否申請專利,以及如何申請專利」 等重要問題並沒有給予準確回答。 為此,國務院在2015年6月份出台的 《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將「研究商業方法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列入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創造性」標準難衡量 由於缺少專門的規範, APP專利申請時只能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中最相近似的規定。 APP的各項功能主要依賴於計算機程序完成, 因此可納入計算機軟件專利範疇。 按其規定,APP如屬於「純粹的智力規則」則被排除在專利授權範圍之外; 如屬於一項「技術方案」則被納入專利授權範圍。 但在APP個案中如何判定「純粹的智力規則」或是「技術方案」還有待於出台專門的、 更加細化的標準。 在對中國681件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後, 以評述專利創造性為駁回理由的占19.53%, 以評述專利客體為駁回理由的占74.6%, 以「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駁回理由的占1.17%。 在涉及APP等商業方法專利案件審查時, 在評述創造性的比例方面, 中國知識產權局(19.53%)遠遠低於美國專利商標局(88%)和歐洲專利局(69.3%)。 如此直接根據公知常識作出判斷,缺少對其創造性的評述, 缺少引證文件的論證的審查方法,勢必導致駁回決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不足。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 「新穎性」、「創造性」是發明專利授權的重要條件。 與其他類型專利相比較, APP專利的新穎性是較難查詢對比文件的, 它一般不會記載於申請日之前的文獻(論文或出版物)中, 所以判斷APP的新穎性則是其審查過程中的一個難題。 「創造性」是APP專利被授權的一個重要條件。 在涉及APP專利時,問題會變得複雜,它既涉及計算機程序領域, 又涉及商業方法領域,那麼,這裡「創造性」的標準是什麼, 是計算機技術的創造性或是商業方法領域的創造性,都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規定。 ─── 同樣的困境,不知道台灣的APP業者在申請專利時,或試圖申請時,遇到的困難點是什麼? 政府未來又會有何作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83.171.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72196087.A.0BC.html

08/26 19:14, , 1F
已經習慣靠自己了@@
08/26 19:14, 1F
文章代碼(AID): #1Nl-tt2y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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