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撰寫合適的請求項標的 提升專利損害賠償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asdff)時間8年前 (2017/04/21 14: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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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撰寫合適的請求項標的 提升專利損害賠償金 http://bit.ly/2oszpwD 撰寫專利請求項保護標的, 需將具可專利性的技術元件應用於市場上下游 可能產生的商品型態或組合,納入專利佈局規劃。 我國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和設計三種, 其申請保護標的雖然各自有別(如下表), 但遭到他人侵害專利權時,都適用同一套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即具體損害法、差額法、所得利益法、合理權利金法,共計四種。 權利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模型,向侵害人求償。 本文在探討專利佈局期間,如何撰寫合適的保護標的, 盡可能提高賠償金額上限,這在物品專利的保護上,尤為重要。 表、專利保護標的 上述四種損害賠償計算模型, 原理是從侵害人或是專利權人角度出發, 嘗試建構專利權人因侵害行為損失多少經濟利益。 司法實務常見的計算方式為所得利益法, 將侵害人每次實施專利的可得利益(通常指毛利),加總而得。 以常見的物品專利侵權來說明,侵害人販賣侵權品的售價, 扣除直接成本(即進貨價格或製造成本)後,乘上總銷售數量, 即為權利人可能主張的賠償金額。 歸納公式:「(侵權品售價-直接成本)x總數量=被告所得利益=專利賠償金」 由上可知,提高售價或是數量這兩項變動因子,均有益於提升賠償金。 然而,數量是訴訟上的舉證問題,與專利佈局無關,在此不作討論。 至於提升售價金額的秘訣,在於增加專利請求項所囊括的「元件」數量, 此處所指的「元件」,包含但不限於具有可專利性的元件。 換言之,利用具有可專利性的X元件,搭配其他不具專利性的元件 (A、B、C…)組成商品(X+A+B+C…),商品亦具有可專利性, 即可提升侵權品售價。專利權人將自身具備可專利性的元件, 結合上下游可見的產品組合,撰寫進專利申請範圍同時保護, 即可增加侵權標的選擇範圍和求償金額。 舉例來說,具可專利性的機車引擎,和其他不具專利性的元件組裝成機車, 機車亦會具備可專利性。假設製造商製造機車引擎的成本為3,000元, 販賣給經銷商為5,000元,經銷商可轉售下游通路8,000元 或是組裝成機車販賣70,000元。從專利佈局的角度上, 就要考慮機車引擎發明,如何和其他元件組合搭配成機車等商品, 撰寫請求項時應一併納入保護。後續專利權人除了以機車引擎請求項, 對製造商或經銷商等請求賠償,亦可以機車請求項對經銷商的組裝行為主張賠償, 等於是專利權人增加一種求償方式,選擇較高單價的商品求償(在本例即為機車), 會有拉高損害賠償金額的機會。 [註] 以上文所舉案例係以我國為例, 但目前我國智財法院或許相關判例還不是很多, 值得後續案例再觀察。若在美國法院就會被討論權利金計算 基礎是 patented portion (引擎) 或 entire market value (整台機車) 兩種方式;若 claim 標的 "機車" 只有引擎是新創, 其他機車零件都是先前技術,則美國法庭應該會以 patented portion 為計算基礎。 然而,即便專利權人以上述方法完成專利佈局,後續在訴訟實務操作上, 仍會面臨兩個難關: 法院採納所得利益法是毛利的情形,高單價未必帶來高毛利, 直接成本在不同產業和上下游不同位階,未必都是下游商大於上游商, 專利權人需從售價、成本結構、侵權惡意程度選擇被告, 並考慮侵權行為是否涉及教唆、幫助或共同侵權, 以最佳化損害賠償金額; 部分司法判決考慮到具可專利性的元件售價和組合商品售價, 會有價格上不小的落差,而這價格落差所產生的利益與專利權 保障範圍無關,不應該歸屬於專利權人所有。 故法院計算賠償金額時,有可能會考量該侵害專利占商品的整體貢獻程度, 而額外乘上專利貢獻率,降低被告賠償金額。 從物品專利侵權的案例,相信專利權人會感覺到從專利佈局到訴訟階段, 藏有損害賠償諸多不確定性。筆者期望專利權人從前端佈局小細節的努力, 得以將研發果實具體發揮到最大效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92754729.A.DB0.html
文章代碼(AID): #1O-Q4fsm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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