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抽象概念不具101條可專利性:RecogniCorp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asdff)時間8年前 (2017/05/11 15:48), 編輯推噓15(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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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抽象概念不具101條可專利性:RecogniCorp v. Nintendo http://bit.ly/2q7CwMg 從RecogniCorp v. Nintendo案來看, 若一項發明結合多種抽象概念,並不會使其具101條可專利性。 依據美專利法第101 條(35 U.S.C. § 101)說明: 「任何人士發明或發現一新穎而具實效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組合, 或新穎而具實效之改良成果,皆可獲得專利。」對此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了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 自然現象(natural phenomena)與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s) 為不可專利標的之認定原則,以避免作為創新建構基礎之基本科學原理、 概念或商業施作方法受到專利壟斷,而阻礙創新活動。 自最高法院於2014年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et al.(134 S. Ct. 2347, 2355, 2014)案判決中, 裁定將前述抽象概念等單純應用至電腦之發明概念,不具101條可專利性。 該案判決,說明一項發明標的是否具可專利性, 主要透過2012年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132 S. Ct. 1289, 1298)建立的 兩步驟分析方法來判定: (一)判定系爭專利是否涉及任何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 (二)判定前述專利中是否存在足以確保整體專利成果「顯著大於」 前述不可專利標的之發明概念(an inventive concept sufficient to ensure that the patent in practice amounts to significantly more than a patent upon the ineligible concept itself), 並可將所涉自然法則或抽象概念等,轉化為一可專利標的。 2017年4月28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發布RecogniCorp, LLC v. Nintendo Co., Ltd.(2016-1499)上訴案合議庭判決,維持一審結果 ,裁定原告專利授權公司RecogniCorp持有的美國專利編號8,005,303, 因發明標的涉及抽象概念而無效。 一、本案概述 303專利名稱為「用於影像資料編碼與解碼的方法與裝置」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ncoding/decoding image data), 專利發明主張一種使用複數圖像檔案,來建構臉部圖像的方法和裝置, 其中使用一數學公式介面,對多種格式類別的圖像檔案進行編碼來傳輸圖像, 並在接收時對圖像進行解碼。 美國一家專利授權公司RecogniCorp,2011年控告日本遊戲大廠任天堂Wii遊戲 機中的大頭圖像軟體程式Mii(參見圖一)允許使用者自行選用臉部特徵 (如眼睛、眉毛、鼻子等)來建立個人帳號大頭圖像,故侵犯前述專利, 並要求侵權賠償。本案背景及訴訟當事人資訊,可參考產業資訊室文章「 專利授權公司RecogniCorp控告任天堂Wii專利侵權」: (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12/pclass_12_A011.htm)。 一審中,奧勒岡州聯邦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認定303專利因涉及圖像檔案 「編碼及解碼」此一抽象概念而無效,RecogniCorp選擇上訴。 CAFC合議庭依據2014年最高法院Alice案判決所述兩步驟分析方法,認為: (一)第一步驟分析結果,303專利所主張之圖像檔案解編碼方法, 實際上僅為使用一種數學公式,加上電腦計算機做為實施工具, 來進行一般編解碼動作以及圖像檔案格式轉換,而編解碼此一動作, 已長期存在並普遍使用於資訊傳輸上,就好比摩斯代碼、 餐廳裡使用餐點代號系統來點餐、以及美國獨立戰爭英雄 Paul Revere "One if by land, two if by sea" 典故 (教堂上掛一盞燈表示英軍從陸上,兩盞燈表示從海上攻來)情形一樣。 (二)數學公式也是抽象概念,將一個抽象概念(數學公式)套用 在另一個抽象概念(編解碼動作)上,並不會改變或去除其抽象本質; (三)第二步驟分析結果,303專利請求項內容,僅由編解碼數學公式、 技術方案前及方案後的常態性活動所組成,來執行將圖像檔案由A格式 轉換為B格式之動作,並非一功效或技術改良成果, 故缺乏能將抽象概念轉化為可專利標的的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 合議庭並注意到,303專利,事實上並未強調必須使用電腦 來實施編解碼此一抽象概念。 例如請求項1內容(透過使用一種數學公式介面,將圖像代碼指配給圖像, 並依據前述代碼來重製圖像)也是可以透過口頭或電話等方式來實施, 直到請求項36內容才說明可將前述抽象概念直接套用在電腦上, 但這等於直接承認其違反Alice案所述原則。 二、評析 本案判決重點,在於多個抽象概念相互結合, 例如運用數學公式來執行一種抽象概念, 並不會有負負得正的效果,並不會改變或去除其抽象本質, 進而使專利發明通過Alice第一步驟分析。 此情形下, 專利發明是否存在足以轉化抽象概念之額外發明概念, 將成為關鍵所在。 反之,若在某項裝置或方法過程中使用一數學公式, 來執行某實質概念或功能,則可以視為可專利性標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94488880.A.04D.html

05/12 15:27, , 1F
重點在於,『實質』的程度?最近101的OA常常被要求到
05/12 15:27, 1F

05/12 15:27, , 2F
要能夠被『看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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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5:32, , 3F
申請通訊專利超怕遇到101,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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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0:55, , 4F
加顆晶片 加條天線 加個殼總可以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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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22:12, , 5F
不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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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2:14, , 6F
推樓上,真的不行,光tie to Machine 已經不行了
05/13 12:14, 6F

05/14 09:32, , 7F
只是單純用到硬體是沒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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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17:08, , 8F
general-purpose computer也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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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9:52, , 9F
問題是101要mount the claim significantly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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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9:53, , 10F
than abstract idea,他們是說要「帶來特定領域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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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9:53, , 11F
由此觀之,可以請USPTO直接先審查10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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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9:54, , 12F
你大可出了103OA之後,當發明人答辯時你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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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9:54, , 13F
103差異點本身是不是abstract idea it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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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9:54, , 14F
不用一開始先一棒子打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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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37, , 15F
我記得101 102 103會一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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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44, , 16F
是這樣沒錯,但是審查委員基本上只隨便挑一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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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動作是信號處理,然後接下來說沒有significa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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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than abstract idea itself(信號處理是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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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47, , 19F
沒錯,當他沒法駁回103,就會用樓上的方法,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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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48, , 20F
之前用過telephon interview,找到他長官對談,才解決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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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50, , 21F
通訊案件隨便寫都50~100pages,能加的東西可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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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52, , 22F
我上次有個被這樣挑的,還要去論證說先前技術都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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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53, , 23F
相減的,所以還需要一個標準信號,本案用相除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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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53, , 24F
需要額外的標準信號,所以帶來了領域中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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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1:53, , 25F
審查委員才鬆口說可能可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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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2:17, , 26F
101+103混在一起打~看來過了101,103應該也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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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13:23, , 27F
要這樣理解也不是不行啦,但是總覺得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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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0, , 28F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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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3:13, , 29F
101沒有用引證案比對,但103會援引證案,所以不一樣
05/22 23:13, 29F

05/25 17:09, , 30F
101+103的時候最麻煩的是,103引證案出現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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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09, , 31F
只要不是具體元件,而是元件作動(如何處理信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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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10, , 32F
有可能被審查委員拿來當作「處理信號的通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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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10, , 33F
也就是idea itself,但是另一方面,只要103有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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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11, , 34F
就可以論述「這個差異的步驟帶給這個領域甚麼進步」
05/25 17:11, 34F
文章代碼(AID): #1P51Sm1D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P51Sm1D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