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技術揭露書的撰寫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hide0504N￾ )時間7年前 (2017/05/24 16:07), 編輯推噓12(12029)
留言41則, 1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大家好 我們公司最近將申請一個廣告刊登的專利 已經有和專利公司聯絡過 目前我被分配到的是撰寫本專利的專利技術揭露書 其中發明背景的部分,有提到要寫 解決該問題的習用技術手段 習知技術手段的缺失 想請問大家 習用的技術手段和習知的技術手段 這部分需要敘述有類似專利的做法嗎? 或是直接敘述目前業界常用的方式/流程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84.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95613255.A.FCD.html

05/24 16:58, , 1F
不是已經連絡過專利公司(事務所?)了 那幹嘛還自己寫
05/24 16:58, 1F

05/24 17:35, , 2F
同樓上,對專利公司這麼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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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03, , 3F
應該是業界常用的吧
05/24 19:03, 3F

05/24 19:11, , 4F
感謝回覆,至於為什麼還要自己寫…台灣一堆腦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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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1, , 5F
不是說假的,壓榨自己員工然後讓外包爽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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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5, , 6F
老實說,你技術揭露書寫越多讓撰稿越了解你的技術是好事吧
05/24 19:15, 6F

05/24 19:16, , 7F
不然等一下寫錯技術 或是揭露過少被打不明確 損失的還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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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6, , 8F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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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6, , 9F
你說的專利技術揭露書應該是指給事務所了解發明內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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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17, , 10F
不是指專利說明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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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57, , 11F
推樓上,說明書的內容越詳細越好,要不然答辯很麻煩
05/24 19:57, 11F

05/24 19:58, , 12F
總不能等遇到修正超範再煩惱吧
05/24 19:58, 12F

05/24 20:26, , 13F
腦殘的可能不是你主管
05/24 20:26, 13F

05/24 21:00, , 14F
我覺得發明人或申請人應該是自己研發最清楚的人,自然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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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00, , 15F
務講重點等等講清楚,若全部外包事務所,沒寫到重點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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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00, , 16F
錯誤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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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29, , 17F
推樓上,揭露書越清楚,事務所撰稿的方向也會更明確
05/24 22:29, 17F

05/24 22:29, , 18F
,以後就不用吵有的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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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7, , 19F
我怎覺得你可能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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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7, , 20F
事務所應該是想要你提供技術的揭露資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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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7, , 21F
不是要你寫專利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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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7, , 22F
如果是這樣 那這的確是發明人的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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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8, , 23F
專利工程師/專利師又不是專利發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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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8, , 24F
已經寫過一堆說明書實施例幾乎都自己想的...
05/24 22:58, 24F

05/24 22:59, , 25F
都快覺得自己才是研發工程師(嘆)
05/24 22:59, 25F

05/24 22:59, , 26F
揭露書 = 揭露資料 我想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而不是說明書
05/24 22:59, 26F

05/24 23:00, , 27F
提供揭露資料是對公司有好處的 全都給事務所寫
05/24 23:00, 27F

05/24 23:00, , 28F
到時候就要看事務所的肯不肯幫你幻想一堆有的沒有的
05/24 23:00, 28F

05/24 23:01, , 29F
若照實寫 到時候資料太少 你也不能說事務所錯
05/24 23:01, 29F

05/24 23:13, , 30F
還是算了. 看你這樣子,大膽猜測 這應該又是一件鳥發明
05/24 23:13, 30F

05/24 23:40, , 31F
是鳥發明沒錯,一堆人唬爛老闆有專利以後有利公司估值
05/24 23:40, 31F

05/24 23:43, , 32F
嚴格來講,連鳥發明都算不上,就是個概念而已
05/24 23:43, 32F

05/25 05:45, , 33F
我覺得發明背景不要寫太多,到時被當AAPA拿來核駁
05/25 05:45, 33F

05/30 06:45, , 34F
traffic大,請問AAPA是什麼?
05/30 06:45, 34F

05/30 07:09, , 35F
申請人自承前案 (Applicant Admitted Prior Art)
05/30 07:09, 35F

06/02 07:00, , 36F
原po最後兩行的都寫,原則上給撰稿工程師資訊越完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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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7:00, , 37F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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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0:17, , 38F
為了避免AAPA,很多先前技術那一欄都胡謅,真的先前技術
06/02 10:17, 38F

06/02 10:18, , 39F
刻意寫在實施例裡面,這是專利工程師常用的手段
06/02 10:18, 39F

06/13 07:31, , 40F
推AAPA。可是事務所很在意發明人講清楚有沒有類似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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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31, , 41F
案。
06/13 07:31, 41F
文章代碼(AID): #1P9Jz7_D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P9Jz7_D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