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專利優先權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時間6年前 (2018/02/12 22:3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laura (aurora)》之銘言: : 最近得知以下申請步驟有點疑問,想請教版上專家先進 : 日期有簡化。均是同發明人的同發明。 : (1) 2016/11/1 美國臨時案 : (2) 2017/10/1 美國正式案,主張 (1) 之優先權 : (3) 2017/12/1 學術會議公開 : (4) 2018/3/1 台灣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 : (5) 2018/11/1 韓國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及 (4) 之優先權 : 我們的分析: : 第(1)(2)案顯然沒問題 : 第(4)案與(1)(2)同發明人、不同國,沒有擬制新穎性適用,因此沒特別問題 : 第(5)案申請時,雖(2)已經公開,但因有主張(4)優先權,因此新穎性不受影響 : 想請問各位的看法,謝謝~ ------------- 代 PO ------------- >> 推 kaikai1112: 先說清楚個案之間的實質揭露內容是否有出入吧 謝謝您。因為不熟悉ptt帳號申請規則,沒有通過ptt審核,現在不能回文了。 想表達的問題是: 實際上個案揭露內容不同。但先假設全是同一發明 (i.e.,針對從第一案就揭露的那部份討論)。 想請教板上的先進,在申請第(5)案時申請第(4)案優先權,是否有什麼明顯我沒考慮到的 問題。 也可以先假設韓國與台灣或美國的專利法相似。 謝謝! ------------------------ 代 PO 結束 ---------------------------- 在假設各案均為實質相同之發明的前提下 您對優先權的規定 顯然有非常大的誤解......... 是誰告訴你 可以靠著這種投機的方法不當延伸專利權年限呢?????? 首先請先參考廣流事務所針對於巴黎公約中 對於優先權相關規定的簡要整理 http://www.wipo.com.tw/wio/?p=smp&paged=20 其中 優先權成立的要件 2 2、先申請案為相同發明之國際首次申請。 巴黎公約第4條第C(4)項規定: 所謂的 "國際首次申請" 是指 (4)在同一同盟國家所提之後申請案,與前揭第(2)款之先申請案技術相同,倘後申請案 提出時,先申請案已撤回、拋棄、或駁回且未予公開經公眾審查,亦未衍生任何權利,且 尚未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者,則後申請案應視為首次申請案,其申請日應據為優先權期間 之起算點。其較先之申請案不得為主張優先之依據。」 也就是說 在您提及的情況中 : (1) 2016/11/1 美國臨時案 : (2) 2017/10/1 美國正式案,主張 (1) 之優先權 (1) 案既然已被(2)案 援引為優先權母案 那麼在後案中與此二案相同之技術內容   便無法成為首次申請案 亦即無法被援引成為優先權母案 所以 (5)案 是無法以(4)案 做為優先權母案來主張優先權 因為 (4)案 並不是首次申請案 亦可參考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第1.4.2節-「第一次申請」之判斷 https://preview.tinyurl.com/ycwazve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8.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8446213.A.10A.html
文章代碼(AID): #1QWQQ54A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QWQQ54A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