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專利優先權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時間6年前 (2018/02/12 22:36)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laura (aurora)》之銘言:
: 最近得知以下申請步驟有點疑問,想請教版上專家先進
: 日期有簡化。均是同發明人的同發明。
: (1) 2016/11/1 美國臨時案
: (2) 2017/10/1 美國正式案,主張 (1) 之優先權
: (3) 2017/12/1 學術會議公開
: (4) 2018/3/1 台灣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
: (5) 2018/11/1 韓國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及 (4) 之優先權
: 我們的分析:
: 第(1)(2)案顯然沒問題
: 第(4)案與(1)(2)同發明人、不同國,沒有擬制新穎性適用,因此沒特別問題
: 第(5)案申請時,雖(2)已經公開,但因有主張(4)優先權,因此新穎性不受影響
: 想請問各位的看法,謝謝~
------------- 代 PO -------------
>> 推 kaikai1112: 先說清楚個案之間的實質揭露內容是否有出入吧
謝謝您。因為不熟悉ptt帳號申請規則,沒有通過ptt審核,現在不能回文了。
想表達的問題是:
實際上個案揭露內容不同。但先假設全是同一發明
(i.e.,針對從第一案就揭露的那部份討論)。
想請教板上的先進,在申請第(5)案時申請第(4)案優先權,是否有什麼明顯我沒考慮到的
問題。
也可以先假設韓國與台灣或美國的專利法相似。 謝謝!
------------------------ 代 PO 結束 ----------------------------
在假設各案均為實質相同之發明的前提下
您對優先權的規定 顯然有非常大的誤解.........
是誰告訴你 可以靠著這種投機的方法不當延伸專利權年限呢??????
首先請先參考廣流事務所針對於巴黎公約中 對於優先權相關規定的簡要整理
http://www.wipo.com.tw/wio/?p=smp&paged=20
其中 優先權成立的要件 2
2、先申請案為相同發明之國際首次申請。
巴黎公約第4條第C(4)項規定: 所謂的 "國際首次申請" 是指
(4)在同一同盟國家所提之後申請案,與前揭第(2)款之先申請案技術相同,倘後申請案
提出時,先申請案已撤回、拋棄、或駁回且未予公開經公眾審查,亦未衍生任何權利,且
尚未為主張優先權之依據者,則後申請案應視為首次申請案,其申請日應據為優先權期間
之起算點。其較先之申請案不得為主張優先之依據。」
也就是說 在您提及的情況中
: (1) 2016/11/1 美國臨時案
: (2) 2017/10/1 美國正式案,主張 (1) 之優先權
(1) 案既然已被(2)案 援引為優先權母案 那麼在後案中與此二案相同之技術內容
便無法成為首次申請案 亦即無法被援引成為優先權母案
所以 (5)案 是無法以(4)案 做為優先權母案來主張優先權
因為 (4)案 並不是首次申請案
亦可參考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第1.4.2節-「第一次申請」之判斷
https://preview.tinyurl.com/ycwazv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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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8446213.A.1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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