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CT進入國家疑問
※ 引述《keelungboy (芭樂)》之銘言:
: 各位先進你們好,小弟有個PCT問題想和大家詢問
: 小弟知道,相較於國際優先權只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據以主張,PCT有長達30個月的考慮期
: 我的問題在於,若第一案是以PCT提交申請,在檢索報告尚未公開之前
: (也就是PCT申請案尚未公開時)
: 是否能夠就先主張PCT申請案的優先權,來進入其他國家呢?
能否主張優先權,與該案是否公開無關。
若PCT申請案為首次申請(或其中包含首次申請的發明標的),在PCT申請日起12個月內,
可以主張PCT案的優先權提出申請案。
另外,不太確定你這裡的「進入」其他國家是什麼意思,
建議「進入」一詞僅用於依PCT第22條或39條規定進入國家階段的案件。
: ps目前有聽到人說,就算沒有PCT尚未公開,在申請的一年內可以用主張優先權的方式
: 去申請其他國家,如此一說是否正確?
正確,理由同上。
: 如果上述一說是正確的,那「將PCT作為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文件」,
: 與「以PCT進入國家」兩者程序或法律效力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嗎?
: 還是兩者實質上是一樣的?
: 這些問題上網查不太大,還有望各位先進給小弟解惑解惑...
法律效力最主要的就是先前留言所說的,專利權屆滿日不同。
採用PCT申請案進入國家的案件,其申請日是PCT申請日(而非進入日),
故專利權期限也是以PCT國際申請日為計算始點。
主張PCT申請案優先權而分別提出的各國申請案,PCT國際申請日只是審查基準日,
在各國的申請日是依該國專利法文件、手續齊備可取得申請日的日期。
兩種途徑的申請程序也非常不同。
(1)PCT進國家
當PCT申請人收到國際局發出的PCT/IB/308通知後,申請人決定進入A國的國家階段時,
不需另行向A國主管提交國際申請文件。
發出308通知的期限一般在最早優先權日起19個月(適用盧森堡、烏干達、坦尚尼亞)
或28個月(其他PCT會員)屆滿後。
在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後但在發出308表格前,申請人可向指定局請求early processing
此時,國際局會提前將相關文件發給相關的指定局。
在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國際局不會將國際申請文件轉交給任何指定局。
PCT國際申請文件是指國際公開的文本內容,一般包含申請時的說明書、
依規定提交的修改文本、宣示書、轉讓文件、優先權文本、國際檢索報告等。
在依規定進入國家時,大多數國家都不會要求再次提供上述文件,
但有少數例外,譬如中國會要求提供轉讓文件。
PCT在國際階段以及進國家時,所有修正都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記載內容揭露的事項。
(2)主張優先權提出各國申請
在PCT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至各國申請時,跟主張台灣、美國案國際優先權一樣,
需依各國規定提交相關文件。
主張優先權提出各國申請時,可以修改說明書內容,甚至可以加入新事項
(新事項的審查基準日不是優先權日,而會以後案申請日為準)。
(3)其他
以上兩種方案是可以併行的,譬如可以先針對美國採用方案(2),
若能拿到理想的審查結果,對於進入其他國家後的審查應該有正面的幫助。
一件PCT國際申請案在一個指定局只能進入該國國家階段一次,且僅限提出一件申請案。
採用主張優先權的方式,在期限內可以提出多個後申請案。
若你單一申請案原本就涵蓋多個技術內容,採用方案(1)必須日後分案,
但採用方案(2)可以分別提出申請。
或者是,在申請後陸續有新增的技術內容時,也可以分別主張優先權而提出申請。
(新增技術內容的若屬於新事項,其審查基準日為個別的後案申請日)。
此外,美國採用PCT進入國家時,可選用Bypass continuation方式,
可將後案作為國際申請案的CA、DA或CIP。
採用bypass途徑跟直接PCT進國家申請案,
在申請程序、官費、修正、單一性判斷、PTA計算等方面會有小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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