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更換負責人後的專利權屬於誰?
※ 引述《buliQ (小草莓)》之銘言:
: ABCDE 5人合股成立甲公司,登記負責人為A,員工0人
: 甲公司營運兩年期間,ABCDE皆無領薪、無分紅
: (其實是草創初期,合股的錢都燒光了)
: 現有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M------,專利公報上的資料:
: 新型創作人:A,B
: 申請人:A, 甲公司
: (事實上此專利為A的構想)
: 想請教的是,若A退出公司經營,專利權會屬於哪方?
: 或仍然是A&甲公司共有?或是需另擬合約註明?
: (狀況1)
: A,E退出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B
: (狀況2)
: A,E退出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C
: (狀況3)
: 甲公司解散
: - - - - - - - - - - - -
: 本人無專利相關背景知識,目前的推測是
: 狀況3:專利屬於A
: 狀況1,2:專利屬於A&甲公司,雙方皆可合法再生產、銷售該專利產品
: 這樣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錢燒光了嘛 小弟現階段最建議的做法就是…什麼都不做 等專利要用時再來煩惱 最省錢
省事又不傷和氣。
而單就從法條看的話
一。專利法第7條有規定 除另有約定(事先說好)外 受雇人(員工)在職務上發明的專利權
應屬雇用人(公司)。
二。經濟部有表示過意見 董事兼經理人時 董事兼具員工身份 93年經商字09302194190號
據此 A具員工身份 而A在甲公司任職期間的發明理應屬甲公司所有 依此觀之 專利權理論
上會是甲公司的,但在變更專利權人前,權利仍屬甲公司和A所共有。
而A離職與否,不會改變權利歸屬,專利權在申請變更前仍是甲公司和A的。而甲公司的股
東為何,則在所不問。
所以甲公司消滅時,專利屬於A沒錯。但也可以打官司讓專利權隨甲消滅 XD
而當甲司仍存活時,專利屬A&甲公司共有,甲,A雙方皆可(在台灣)生產、銷售該專利產品
而不受(前述)專利所限制。
以上,有誤請不吝打臉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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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5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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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glauhk (114.137.59.141), 04/09/2019 1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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