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申復是否有機會通過?
※ 引述《nbvhgfytrtw (James)》之銘言:
: 各位好!
: 小弟在去年申請發明專利,今日收到審查委員意見,
: 指出申請的案子不具進步性,並提供2筆引證案。
: 申請案:材料A 50% + 材料B 40% + 材料C 10%
: 引證案1:材料A 50% + 材料B 50%
: 引證案2:材料C + 材料D (新型,未提及比例)
: 審查委員指出,因引證案1與引證案2是相同領域,
: 且皆可達到申請案達到的功能 (但其實沒有,引證案2沒有申請案的某特殊功能),
: 故可輕易透過兩引證案完成。
這裡審查委員的論述很怪
106年7月起實施的新基準(進步性判斷部分)
在討論結合動機的部分,相同領域並非本身直接有結合動機,還需要有至少一個因素
關於相同或相關的「問題」、「功效」則並不問是否與所請發明相同或相關,而是引證案
之間是否相同或相關
另外,如果看審查基準上的示例的話,或可推得此處所謂相同或相關是在「單一主要引證
與所請發明有差異處,其他引證與單一主要引證於此部分具有相同或相關的功效/解決的
問題」
當然,要是真的這麼限縮的解讀,幾乎沒有不能准的案子......
: 我想表達的重點有以下:
: 1. 引證案2使用材料D無法達到申請案想達到的特殊功能。
: (或許引證案1可以)
如果材料B在引證1發揮的功效或解決的問題與引證2的材料C發揮的功效或解決的問題相同
或相關的話......可以結合。
以化學材料而言,例如B是為了提高混合物的黏滯性,C也是同樣的目的,所以可能會有動
機把兩者混合。
所請發明有引證案所沒有的特殊功能不是這樣用,雖然基準說「不可預期的有利功效是進
步性的有力因素」,但是所謂不可預期是「排除了本案,一個所屬領域通常知識者不能預
期到引證案的結合可以有這樣的結果」
: 2. 引證案1在實例操作有技術限制,材料B不能少於50%,否則材料無法成形。
: 而申請案利用添加10%的材料C,可以讓材料B的用量減少至40%,並成形。
: 是否可以算是技術突破?
引證1若有明文B不少於50%,本案的組成即落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偏見,另一方面來說,引
證1反向教示了。
: 且材料C成本 < 材料B,也有減少生產總成本的目的。
我記得基準有寫降低成本並不能當作功效......
: 想請問各位,利用以上邏輯申復是否有機會?
: 還是真的如審查委員所說,僅僅是兩案可輕易推測呢QQ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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