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台灣專利法第26-2的審查意見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SANKK)時間4年前 (2020/02/07 10:13), 4年前編輯推噓4(518)
留言14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本案請求項1中「A元件」為本發明之重要元件,經查相關記載於本案說明書[0010]、 [0038]段,但未記載其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本發明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合理預測或延伸至本項「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之範圍,本項發明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應予修正。 ------------------- [0010]客戶的前案,實際上,這個前案的結構,就是「「A元件」.............. [0038]說明書內就超省略的講了「A元件」的動作解(遮臉)。 換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好了: 假設「A元件」是電解槽,將液體電解產生X氣體與Y氣體; 帶入審查意見: 未記載電解槽元件結構及如何產生功效。 當初就是怕被自己的前案結構被引用組合不具進步性,所以,才模糊帶過,這要怎麼解 決? 要鞭請小力一點(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3.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81041632.A.BAC.html

02/07 10:39, 4年前 , 1F
就說A元件是本領域通常知識者已知的元件不用特別說明 並且
02/07 10:39, 1F

02/07 10:39, 4年前 , 2F
附連結給他
02/07 10:39, 2F
wiki資料這類的東西,放在申復理由書中,給審查委員看嗎? ※ 編輯: sank (220.136.33.113 臺灣), 02/07/2020 10:53:41

02/07 11:19, 4年前 , 3F
若真為很普遍的通常知識 也可以未附證據 單純在申復中
02/07 11:19, 3F

02/07 11:19, 4年前 , 4F
聲明為通常知識
02/07 11:19, 4F

02/07 11:20, 4年前 , 5F
有時候審查委員只是想要得到一個書面說法才發這個審查
02/07 11:20, 5F

02/07 11:20, 4年前 , 6F
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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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1:21, 4年前 , 7F
美案的話就是2111.01 吵該名詞有顯然意思(plain meaning
02/07 11:21, 7F

02/07 11:21, 4年前 , 8F
) 不用再定義 台灣應該也是一樣的打法…
02/07 11:21, 8F

02/07 11:24, 4年前 , 9F
不過你的個案看起來似乎只有揭露A元件的名稱 技術內容
02/07 11:24, 9F

02/07 11:24, 4年前 , 10F
都沒有 這就蠻危險的
02/07 11:24, 10F

02/07 11:26, 4年前 , 11F
把前案號碼附上 看看能不能凹成通常知識了
02/07 11:26, 11F

02/07 11:59, 4年前 , 12F
怕AAPA,就把他小心的寫在實施例本體就好了。
02/07 11:59, 12F

02/08 01:42, 4年前 , 13F
沒救了<改申請新型吧
02/08 01:42, 13F

02/08 17:50, 4年前 , 14F
說是公知常識可以依需求組合使用並合理預期效果就好啦
02/08 17:50, 14F
文章代碼(AID): #1UFCVWki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UFCVWki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