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審查委員的素質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是牛我反芻)時間11月前 (2023/04/27 23:1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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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20770299 (scarlet)》之銘言: : 專利界的各位先進大家午安 : 小弟今天處理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意見 : 其中有一項核駁理由寫到: : 「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為獨立項,其所記載『一種XX部件,其用於組裝如 : 請求項9至13中任一項之OO』,疑為『一種XX部件,其用於組裝請求項8至13中任 : 一項之OO』之誤繕,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項暨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 : 看到這段核駁理由,小弟不禁疑惑以下幾點: : 1. 在引用記載形式的請求項中,申請人想要引用哪一些項次本就是申請人的自由, : 為何審查委員可以自行幫申請人決定? : 2. 是哪一個法條還是審查基準哪一頁有寫到審查委員可以用「疑似」等語來撰寫核 : 駁理由? : 3.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 : 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不知道申請人的記載哪邊有違反此條規定? : 於是,小弟致電給審查委員詢問此項核駁理由是否有缺失?是否可以把此項核駁理 : 由刪除(即,重發OA) : 結果,得到的回應竟然是 : 「這是審查意見,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你們覺得我的意見不對,可以在申復時回應就好 : 不用理這段內容寫什麼,所以不重發OA。」 : 所以現在是審查意見可以供審查委員隨便表示意見的意思嗎? : 平常處理案件時就覺得本國審查委員的素質(尤其是中文素養)不是很高了 : 今天的經驗又讓小弟大開眼界,於是上來發個牢騷... 首先 智慧局審查委員發oa是有點數 所以沒什必要 例如對申請人有時效影響 通常不會撤oa 第二 照意見 我認為你的理由比較對 不過如果是我 我會思考 他是不是筆誤 我會先核實 他確定是指8-13嗎 還是其他範圍 第三 這件oa看起來還有其他理由 順便申復一下應該沒有很難 第四 如果你真的不想讓申請人看到這條意見 其實用電話跟審查委員補正 是否取消這條意見 跟申請人交代說這條被補正取消就好 太誇張 才會撤oa 很難為了一點小誤繕撤oa 一點意見供你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59.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682608510.A.EBE.html

04/27 23:25, 11月前 , 1F
印象是,近幾年來智財局審查速度越來越快,不論是發OA
04/27 23:25, 1F

04/27 23:26, 11月前 , 2F
或是直接核准。可是審查水準的進步相對比較慢 ~~~
04/27 23:26, 2F

04/28 06:10, 11月前 , 3F
謝謝建議
04/28 06:10, 3F
文章代碼(AID): #1aIf5-w-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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