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及其智財挑戰
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及其智財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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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45bsv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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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宇宙商標的法律挑戰
元宇宙(Metaverse)世界有別於實體世界,是一個虛擬的數位型態,而不管叫元宇宙還是
別的名稱,基本上是一個與現實世界聯通對接的虛擬世界,而在此虛擬數位空間中,針對
數位經濟之電子商務,必須注意商標和品牌佈局策略。而電子商務這二十多年來迅速發展
,從網域名稱開始、關鍵字廣告、Hashtag、彈跳式廣告(PoP-up Ads)、點擊超連結轉址
連至他人網站、描述網頁資料的元數據(meta data)與網頁標記或標籤(meta tags),再到
元宇宙…..,在在衍生商標之議題,使業者競相保護其在網絡虛擬世界中的品牌。元宇宙
中各行各業透過互相協力操作性(collaboration/interoperability),以更快速的方式推
廣產品和服務新商機和新方法,隨著VR/AR/MR數位沉浸式體驗、虛實連動性
(interconnectivity)的增長,這一發展挑戰了傳統的商標法框架,尤其是在處理虛擬商
品和服務上的商標使用、不同的虛擬平台上執行商標權時,更應擬定元宇宙發展之法律策
略,並規畫元宇宙可能延伸之商標權利。
二、大品牌在元宇宙之商標布局
各大品牌廠商在元宇宙中已積極布局商標,像Lancôme打造獨一無二的元宇宙世界,豐富
會員權利與積分機制,利用互動小遊戲贏得玫瑰幣,兌換產品周邊服務等、開盲盒贏獎勵
;Louis Vuitton從插旗「英雄聯盟」到開發自己的遊戲Louis The Game,重在拉近與消
費者的距離,利用數位的力量擴大品牌可及性。而在數位虛擬世界中,更有金融投資的屬
性,例如L'Oréal在元宇宙平台Rezzable 的廣告活動,吸引大量使用者參與互動,達到
1.6-6.2% 的高點擊率,遠超過傳統網路廣告,顯示元宇宙平台的廣告潛力和對品牌曝光
的影響。
這些品牌透過創建虛擬世界和互動體驗,不僅增加品牌的可見度,還為其商標策略帶來新
的維度。2020年Balenciaga為秋季21系列打造遊戲Afterworld:The Age of
Tomorrow....等,實體企業紛紛在虛擬世界裡插旗,為的就是能將虛擬體驗轉化成現實生
活中,消費者對品牌的積極認知和購買。
以上大品牌積極投入背後的邏輯以及商業利益的考量,主要是為元宇宙相關產品的開發提
供配套,其開發方式在商業觀察上可略分為「廣告型」和「通路型」。廣告型的布局將元
宇宙視為一種新型的行銷工具,通過獨特的數位體驗和互動提升品牌形象;而通路型則將
元宇宙視為一個新的銷售渠道,結合虛擬和實體世界,以創新方式促進產品銷售。
申言之,廣告型的佈局主要是將元宇宙作為新的「置入性行銷廣告」[1]手段,其重在新
的感官體驗和娛樂價值,從而創造消費者對品牌積極認知、提升使用者黏著性,轉化成現
實世界的交易流量。另一種則是將元宇宙作為新的「銷售通路」,提供「線上選購,線下
送貨」,此類似於傳統網路商店的商業模式,但元宇宙會參考現實生活為背景,例如將企
業總部的實景照搬複製到元宇宙平台,但傳統商店沒有這種「虛實互映的特色」。
這種模式的挑戰在於,如何在保持品牌一致性的同時,也能在虛擬世界中提供有吸引力和
有價值的內容。雖然目前要運用到日常生活應用仍有困難,但隨著不可替代之非同質代幣
(NFT)、區塊鏈的發展、元宇宙對沈浸感的要求等影響,會與傳統網路商店脫鉤 [2],未
來可能每個實體世界的事物都有「數位孿生」(digital twin) [3]。
三、元宇宙與商標國際分類
商標在國際上的分類,主要是所謂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其係世界智
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標準
(尼斯協定)」,而目前商標尼斯國際分類是否符合「元宇宙」的需求?在考量元宇宙中
的商標申請時,最重要的是識別和區分虛擬世界中的商品和服務,與傳統現實世界中的對
應物。這可能需要對尼斯分類進行某種形式的修改或擴展,以更好地涵蓋虛擬世界的獨特
性。原則上商品類別 (1~34)無法適用,服務類別 (35~45)可以適用。茲介紹企業在元宇
宙可能申請的類別,再從商業模式探索在尼斯商標國際分類,尋找相對應的類別,以應對
此新興技術的發展。
(一)尼斯分類新增項目
現尼斯分類修訂至第12版(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2023版本),為因應業界市
場使用,或隨市場變遷而增加區塊鏈等新領域的需求,而新增以下項目:
1. 產品類別新增項目:
090841「用於接收和使用加密資產之可下載的加密金鑰(downloadable cryptographic
keys for receiving and spending crypto assets)」
090842 「可下載的電子錢包(downloadable e-wallets)」
090870「應用區塊鏈技術管理加密貨幣交易的可下載電腦軟體(downloadable computer
software for managing cryptocurrency transaction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
2. 服務類別新增項目:
360124 「加密資產電子移轉(electronic transfer of crypto assets)」
360128「電子錢包支付服務(e-wallet payment services)」
360129「加密資產金融交易(financial exchange of crypto assets)」
360130「藉由區塊鏈技術提供電子資金轉帳(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provided via
blockchain technology)」
420269「加密貨幣挖礦/加密挖礦(cryptocurrency mining/cryptomining)」及420279「
利用區塊鏈技術的使用者認證服務(user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二)元宇宙環境中尼斯分類是否夠用?
品牌所有人想要有效經營實際銷售的產品或服務,就需要在申請時特定註冊於某個商品或
服務,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以有效排除他人仿冒。隨著元宇宙的出現和發展,傳統的商
品和服務分類,面臨重新詮釋和擴展的挑戰。這主要是因為元宇宙環境中,出現許多新型
態的數位商品和服務,其可能不完全適用於傳統的尼斯分類,而企業過去傳統商標布局之
指定使用商品與服務範圍,無法想當然耳地移植到虛擬世界。舉例來說,在實體世界申請
在「衣服類」,是否可以排除仿冒的「虛擬衣服」?問題在於現實世界中註冊的商標,在
虛擬世界裡能否獲得保護,並排除他人仿冒?
針對元宇宙的虛擬商品,仍屬於未明確規範之項目,品牌所有人在申請時,需自訂指定使
用項目。企業應對其希望在元宇宙中營銷、推廣商品和服務的虛擬環境,進行徹底分析,
以確定是否想在元宇宙中開展業務。
(三)我國商標分類標準與尼斯異同
目前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係以尼斯分類為原則,其分類標準依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原則上,1~34類為商品類,35~45類為服
務類,商品類以功能、用途作為判斷分類的首要原則;其次,考量商品製造的材料或使用
方式,最後並就產製者等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分類的審酌依據。而服務分類則主要考
量服務性質及內容的關聯性,並就服務的對象或提供者加以判斷,作為服務分類的標準。
四、商標申請的邏輯思維
(一)元宇宙產業基本面向
(1)基本面向:申請第9、42類
在元宇宙中,申請第9類和第42類對於保護軟體和數位服務至關重要,這些類別涵蓋從數
位商品的創造、發布到對這些商品的技術支持和維護的所有方面。無論是在元宇宙賣商品
還是提供服務,目前都是以影像呈現,如衣服、漢堡、餐廳等影像都屬於軟體,因此屬於
第09類「商品」;申請人是「為他人提供更新程式、開發、客製化設計、程式長期維護等
第42類。申言之,目前傳統實務上可下載到終端使用者電子設備的數位商品,如文本、音
樂、電子書、影片等,應考慮申請第9類電器設備類「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電腦應用產
品」[4]。
在元宇宙中,只要是能讓玩家下載的虛擬物,無論是以什麼態樣呈現,例如NIKE的鞋子、
L'OREAL的香水、麥當勞的漢堡、Panera的麵包,都是可下載的數位商品,應申請第9類。
而虛擬物的產生屬於技術領域的研究、設計、開發的範圍,則可考慮國際42類「電腦服務
、軟體或編程(computer services, software or programming)之申請 [5],例如
Alyssa Laroche是一名專門製作「虛擬衣服(皮膚)」給玩家虛擬化身的衣服設計師,並
以Aimee Weber文字(Alyssa Laroche的化身名稱),作為商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申請指定在第42類 [6];另一位設計師Michael Hester以商標DE DESIGNS也申請指定在第
42類 [7],但其間電腦動畫或電腦程式有所區別 [8]。在我國則應考慮申請42類 [9]「提
供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服務」。
(2)基本面向:申請41類
隨著元宇宙提供多樣的互動和娛樂體驗,第41類在此新興領域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不僅
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娛樂服務,也包括虛擬環境中提供的教育和文化活動。玩家觀賞電腦畫
面時,多有獲得「育樂」的感受:大部分的娛樂休閒,如舉辦體育、選美、文化活動、教
育訓練、派對規劃等娛樂相關的服務皆應考慮第41類。從而,在元宇宙提供的「畫面」有
育樂的感受,可指定於娛樂服務,提供在線、不可下載之物品,如L'Oreal的化妝品、
NIKE的鞋子、日本服飾品牌PINK、Panera Bread的咖啡館、McCafe的音樂會,可於虛擬環
境使用虛擬商品方式申請(但應注意:並非與文化相關的都是第41類,若是以商業宣傳、
或經由贊助體育賽事等廣告為目的之文化或娛樂服務,則歸屬於第35類)。
(3)基本面向:防禦性商標申請第28類
隨著遊戲和虛擬體驗成為元宇宙的重要組成部分,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在虛擬世界中
的商標保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這可能包括從虛擬遊戲設備到互動虛擬寵物等範疇。另外
,若以防禦性的策略佈局商標,則可申請在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
(二)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
(1)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無形的服務與有形的商品需做區隔
如提供本身屬於無形的服務,應視其提供服務的性質,申請在相關類別,例在元宇宙的餐
飲業者,可考慮第43類「經營一家以實物和虛擬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以送貨上門為特
色的在線上虛擬餐廳經營」。反之,商品類原則上回歸前述基本面向申請9與42類,但也
曾有品牌所有人在虛擬世界販售衣服的業者,在美國直接申請在第25類。在元宇宙中,對
於虛擬商品的商標保護,尤其是那些模擬真實世界商品的虛擬商品,可能需要更明確和具
體的分類指南。隨著技術的發展,商標法和分類體系需要更新、更好地反映數位時代的新
現實。
(2)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NFT商標申請第36類
玩家既然在電腦或手機等移動裝置(或戴上VR等頭戴式設備),觀看螢幕裡的虛擬物,都
必須透過網路、數位訊號傳遞,其畫面呈現方式有二:
1. 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
2. NFT與傳統商標申請的碰撞,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鑄造成NFT。
目前越來越多虛擬世界表彰商品的態樣,都是透過NFT作表現。NFT在商標領域中的崛起帶
來新的挑戰和機遇。為NFT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申請商標,可能需要考慮到其獨特的數位特
性和使用方式。這可能包括建立新的類別或修改現有類別,以反映NFT的獨特性。
綜上所述,畫面呈現方式一為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
二為目前越來越多虛擬世界表彰商品的態樣,都是透過NFT作表現,當這些畫面是以NFT為
載體,由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鑄造成NFT,供瀏覽、積累、購買和交
易虛擬品的媒介或交易涉及以太幣(ETH)者,需考慮申請第36類「金融服務,NFT領域使用
虛擬貨幣的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務,即基於區塊鏈的資產有關的貨幣兌換服務性質之
流動性服務提供虛擬貨幣和資產」。
為NFT註冊商標,可保護NFT品牌和其所代表之無體財產,其經官方認證後即可確定NFT商
標之合法排他權,可確保其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名稱、標章或設計,或業者的姓名
或徽標。這種排他性特別有價值,可使其與眾不同並限制競爭對手使用,來防止消費者受
到混淆,並增強客戶對其NFT所代表資產之真實性和信任度(authenticity and trust)。
(三)實體法律與虛擬世界之間的獨特融合
隨著新興科技的進展和元宇宙的蓬勃發展,人們正經歷實體法律適用於虛擬世界所衍生的
獨特挑戰。在這個新興領域中,確定商標的適用範圍和保護機制成為一項挑戰。策略上的
布局不僅要考慮到主管機關對申請的核准機率,還要兼顧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玩家與其
數位化身的需求。例如,最初可能以提供給玩家視覺娛樂的NFT「食物」影像為主,需要
在第41類進行申請。但隨著業務的發展,這些NFT可能進化為支持「線上選貨、線下到貨
」的商業模式,這時則應考慮在第43類「經營一家以實物和虛擬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
以送貨上門為特色的在線虛擬餐廳經營」進行申請,或者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
在線零售服務」申請。
元宇宙作為一種模仿現實世界並創造數位孿生的平台,需要能在法律、技術和商業策略上
做出創新和調整。這種虛擬商品的商標,雖然沒有實體商品的實際功能[10],但其上的商
標標識,卻能帶來品牌識別和品牌價值的增益。
五、歐美智財局的申請指南
隨著元宇宙和NFT的興起,不同國家的智財局開始制定相關的審查指南和標準。這些指南
和標準,反映對虛擬商品與服務的商標申請的接受程度和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ID MANUAL),目前包含多種虛擬商品相關類
別可供申請註冊,包含虛擬服裝、虛擬貨幣、虛擬車輛、虛擬博物館等。例如,第9類「
可下載虛擬商品,即具有『指定性質、類型,例如,服裝物品』的電腦程式,以便在線上
虛擬世界中使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店服務,即指定類型,如服裝,供
線上虛擬世界中使用」;及第41類「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的、不可下載的虛擬(指商品
,如服裝、寵物、傢俱等),供在為娛樂目的而創造的虛擬環境中使用」。
歐洲智財局 (EUIPO),於2022年發布關於虛擬商品、NFT的實務指南,將NFT所認證的可下
載數位檔案納入第9類。此外,針對虛擬商品的描述需具體明確,例如需說明虛擬商品所
涉及的具體內容[11]。
六、企業面臨的新品牌風險與策略建議
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針對元宇宙虛擬世界中相關議題如:管轄權範圍、商標侵權之認定
、執行方式,以及決定品牌所有者可獲得合理賠償之範圍,都是一個探索中的領域。然而
,隨著實體商業模式和未來產品/策略的演變,企業積極更新和擴張實體世界中的商標註
冊範圍,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商標侵權案件提供更有效的執行手段。 當企業進入元宇宙並
保護其在虛擬世界中的資產時,其必須認識到這種新型態的行銷,將迅速觸及全球各新的
消費者層面。由於這些新平台的出現,企業將擁有將其品牌提升為全球知名的新工具,就
需要一種全球性的品牌監測和保護機制。
首先,必須意識到未來可能會出現眾多的虛擬世界、被授權人和產品。目前市場上已有
Cryptoboxets、Decentraland、Roblox、Sandbox、Sims、Somnium Space、SuperWorld
和 Zepeto等多個被看好的虛擬世界。隨著Facebook和Google等大型平台的進入和市場整
合,未來的元宇宙會呈現出更多元化的結合形態,甚至可能出現多元宇宙
(Muti-metauniverse)的概念。
其次,品牌所有者將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監管其品牌。與現實世界的仿冒品相比,元宇
宙中仿冒的製作成本和速度大幅降低,只需點擊就能複製數位資料。此外,隨著NFT的普
及和大量交易,品牌所有者在管理和控制NFT方面的挑戰,也將日益增加。
這凸顯智財權保護整合之考量益發重要,在元宇宙中提供的商業模式、核心產品和服務,
以全新的方式強調智財權的互動和聯繫(interconnectivity of IPR)。虛擬企業可能將虛
擬產品設計作為其主要資產,這些產品在某些方面可能需要依據商標法、外觀設計專利和
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為了在法律訴訟中無可置疑地擁有這些虛擬產品的所有專屬權限,必
須細心考慮如何保護智財權並積極解決相關問題。
因此,元宇宙興起這幾年來,在虛擬領域保護商品和服務方面,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申
請數量顯著增加,如以保護虛擬領域中的商品和服務以及NFT。但因應新的虛擬環境,智
財權法的因勢轉變是不可避免的,許多法律問題必須解決。例如:互操作性
(interoperability)是數位經濟最新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消費者可以將衣服或汽車等虛
擬物品,從一個平台移轉到另一個平台。
在現實世界中,消費者可以在商場或網上購買運動隊球衣,然後家中穿著、去餐廳或參加
體育賽事。在元宇宙環境中,一個虛擬化身可以在多個平台上購買和穿著一套服裝,購買
虛擬商品和服務用於許多虛擬世界中。鑑於此類新情況,品牌所有者必須考量如何利用IP
智財權戰略,來優化商業模式和創新以提升競爭力。
心得:
元宇宙的崛起對商標布局及智慧財產權帶來新挑戰。在這虛擬空間中,企業需要重新規劃
商標策略,確保品牌在數位世界中的保護。大品牌如Lancôme和Louis Vuitton已積極布
局元宇宙,通過創建虛擬世界和互動體驗來提升品牌知名度。此發展要求法律框架的調整
以適應虛擬商品和服務,並確保尼斯分類能涵蓋虛擬世界的獨特性。未來,隨著NFT和區
塊鏈技術的普及,商標保護將面臨更多的挑戰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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