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OpenAI申請GPT系列商標註冊鎩羽而歸
OpenAI申請GPT系列商標註冊鎩羽而歸
原文網址:
https://bit.ly/45Adyc9
原文:
OpenAI之品牌保衛戰
商標是一種具有識別性的標誌,能讓消費者認識指示其所代表的特定商品或服務,從而得
以辨別其來源和特性以與他人區隔,是企業持續發展最有力的商業工具。OpenAI之
ChatGPT模型,是目前AI領域中最知名的機器人對話品牌,其系列GPT已是大型語言模型
(LLM)全球趨勢的指標[1]。
OpenAI之GPT系列第一代模型早於2018年6月即推出,一直默默鴨子划水,到四年後之2022
年11月底ChatGPT(GPT-3.5)問世,才成功席捲全球目光開啟生成式AI的新紀元。但等到
ChatGPT暴紅後,OpenAI為保護品牌才就「GPT」、「CHATGPT」一起申請註冊美國商標,
以防止他人使用類似標誌時,卻踢到大鐵板。
OpenAI登記註冊GPT、CHATGPT
圖1、OpenAI登記註冊GPT、CHATGPT
商標登記主要類別(Primary Class)為第9類和第42類(Nice Classification):註冊涵蓋
可下載電腦程式和可下載使用語言模型的電腦軟體的類別;用於人工生成人類語音和文字
的可下載電腦程式和可下載電腦軟體;用於自然語言處理、生成、理解和分析的可下載電
腦程式和可下載電腦軟體;可下載的電腦程式和可下載的電腦。
商標申請准駁之判斷與商標強度
在談OpenAI登記商標申請前,應先了解一下美國商標申請中,各種標誌強度的判斷原則。
基本上,無論是文字、圖案或標誌必須具有識別性或獨特性,才能註冊商標,而識別性可
將其所使用之標章與他人商品或服務區分。從最獨特(most distinctive)到最不獨特
(least distinctive)的這些類別依序是:
1. 奇特性(或稱獨創性、幻想性)商標(Fanciful Marks)
專門為了作為商標之目的而創造的標誌,而其除作為商標外沒有其他固有含義,這種標誌
也稱為創造標誌(coined marks)或發明標誌(invented marks)。因此被認為是最強的標誌
類型。這類奇特性標誌的例子有:ROLEX、GOOGLE、PEPSI、KODAK、AUDI、IKEA和WAIMART
。
2. 任意性商標(Arbitrary Marks)
任意性標誌使用具有與所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無關之一般意義(common meaning)的標誌,例
如實際存在且可在字典中找到的單字,此類標誌得用於與該詞含義完全無關的產品。任意
性標誌的例子包括:APPLE(用於電腦)、AMAZON(用於零售服務)、CANON(用於相機)
、CAMEL(用於香菸)、ADOBE(用於軟體)和LOTUS(用於汽車)。
3. 暗示性商標(Suggestive Marks)
指暗示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徵或其屬性的標誌,但實際上並未直接描述產品或服務;其
具有內在的銷售吸引力,並且比杜撰或任意性的標誌較不需要教育公眾。一般來說,暗示
性標記可獲得有意義但不太廣泛的保護。儘管暗示性標誌不如奇特性或任意性標誌那麼具
有強度,但由於已將其標誌與顧客心中的產品聯繫在一起,此種標誌甚為常見。
以下標誌可視為暗示性標誌:
MICROSOFT(微電腦microcomputers + 軟體software之暗示)
JAGUAR(汽車速度像動物一樣快之暗示)
NETFLIX(網路上串流媒體服務之暗示)
AIRBUS(空中旅行或飛機上之暗示)
PHOTOSHOP(相片或影像處理軟體之暗示)
NETSCAPE(能穿越網路之「景觀landscape」軟體之暗示)
4. 描述性商標(Descriptive Marks)
以上奇特性、任意性或暗示性標誌,一般被認為具足夠之識別性可作為商標。但描述性標
誌,僅僅描述所使用標誌之產品或服務本身、或其特徵(例如成分、品質、特徵、功能、
目的或用途),此種描述性質不能被授予商標權,因其無法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如僅僅是描述性之術語被註冊將其壟斷,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以為商品或服務來自
單一來源。
一般而言,描述性標誌因欠缺「先天識別性」(即固有識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不受商標法保護,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如消費者能逐漸將該描述性術語與特定的意涵予
以聯結,即能「獲得次要意義」(acquiring secondary meaning或稱次級意義)而變成
「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而此種「次要意義」或「後天識別性」如
能被證明,該標誌就可成為適格商標。
引申而言,次要意義是指,商標表面上雖然是對商品或服務的描述,但消費者認可該商標
具有來源指示的功能。一旦可證明描述性術語實現這種「第二含義」(second meaning)(
第一含義(first meaning)是該術語的一般理解含義),便可受到商標的保護。次要意義
可透過長期使用[2]或大量廣告和宣傳來實現,而其獲得通常需透過消費者調查來證明,
這些調查顯示消費者已將該標誌視為品牌。
具有次要意義可被視為描述性商標的例子包括:
SHARP夏普電視
IBM用於電腦和商用機器
HOLIDAY INN用於飯店服務
AMERICAN AIRLINES用於航空服務
KENTUCKY FRIED CHICKEN用於速食餐飲服務
描述性標誌與暗示性標誌常難以區分,因二者都指涉相關商品或服務。暗示性標誌需要一
些想像、思考或感知,才能得出有關商品性質的結論;而描述性標誌不需要用這些想像即
可得出結論。實際操作中,區分此二者是商標法中困難之議題。僅僅描述性商標可以在聯
邦補充登記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上進行聯邦註冊。
5. 姓氏(Surnames)
姓氏在美國商標法中,主要由姓氏構成的標誌(例如SMITH SHOES或RODRIGUEZ COMPUTERS
),與描述性標誌相同處理。因此,姓氏在透過廣告或長期使用獲得次要含義之前,不會
受到商標保護。如果公眾首先將其識別為姓氏,或者商標由姓氏和其他不可註冊的材料組
成,則該標誌「主要為姓氏」不可以註冊。但如姓氏一旦達到次要含義就可作為商標受到
保護,其他人即使具有相同姓名,也不能於類似商品使用該商標。因此,姓名為Jane
McDonald的人,不能開一家名為MCDONALDS的餐廳,而Joel Hyatt也不能開一家名為HYATT
的旅館,因為MCDONALDS和HYATT之姓氏已達到商標之次要含義。
6. 通用性商標(Generic Marks)
一般通用之字詞無法作為商標,與描述性標誌不同,通用性標誌即使被大量廣告宣傳,並
且在消費者心中產生次要含義,也不能成為商標。否定通用標誌類別的理由是,對於足以
識別出該產品之通用詞語,不應讓任何廠商壟斷其專有權。再則,一個有效的商標如已被
消費大眾充分使用,以致逐漸使該商標成為該產品的通用名稱時,該有效商標即可能成為
通用標誌。曾經是商標但後來成為產品通用名稱的主要例子是ASPIRIN(阿司匹林),曾
被認為可能成為通用商標的是XEROX,該公司花費大量的廣告來防止其商標被濫用,這樣
做可能避免該商標的喪失。
以下單字或短語可視為通用,不能當作商標:
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
社交網絡SOCIAL NETWORK
電子郵件E-MAIL
OpenAI力主「GPT」得註冊商標
回到主題。依上所述,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而不能是描述性或通用性的,其不應是簡單
地描述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作為一種AI語言模型,一般認為GPT即代表「生成式預訓練
轉換模型」(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是機器學習和自然語言處理社群中
常用的術語,用來指特定類型的模型架構。而「GPT」一詞本身不是一個品牌名稱不能充
當產品標識,而是一個用來識別特定類型語言模型之描述性術語。
針對此質疑,OpenAI主張其標誌不是通用的,GPT所代表模型係描述,機器學習模型之本
質是生成性式的(gererative),經預先訓練(pre-trained)產生新的(或類似新的)材料
,是一個在專有數據庫上集中訓練的大型模型,而transformer是建構AI的一種特定方法
的名稱,這種方法可以讓其用於訓練更大的模型。因此OpenAI在申請中力辯,GPT不是一
個描述性詞彙,更不是一個讓消費者能「立即理解」其含義的通用術語。
專利商標局拒絕「GPT」註冊為商標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則認為,OpenAI將GPT與AI、
機器學習以及自然語言處理,與生成相關的軟體產品和服務結合使用。因此,消費者在看
到「GPT」這個縮寫時,會理解這是傳達申請人軟體產品和服務的一個特性 -- 即「生成
式預訓練轉換模型」或具備神經網路模型的特徵,這些神經網絡模型為應用程式,提供能
生成類似人類的文本和內容(如圖像、音樂等),並透過電腦網絡以同步對話方式回答問
題(synchronous exchange of remarks over a computer network)。
基於此,USPTO認為OpenAI無法將「GPT」作為自己的專有名稱註冊,故拒絕OpenAI就「
GPT」這個詞申請商標,否則將妨礙他人將其產品描述為GPT。USPTO並認為,雖然消費者
可能不知道該縮寫詞的基本含義,但這並不能改變使用者已經習慣於認識到術語「GPT」
,通常用於識別具有AI問答技術的特定類型軟體的事實。因為用到這項相關技術的人都認
識到,「GPT」一詞指的是一種通用類型的軟體,而不僅是OpenAI的產品。
USPTO因此於2024年2月6日做成最終駁回申請,裁定GPT這個術語是一廣泛使用軟體的縮寫
,代表生成式預訓練轉換模型,而該縮寫僅描述OpenAI商品和服務的特徵、性質、功能或
特性(feature, function or characteristic)或預期目的。「GPT」是整個AI產業廣泛使
用的一般標識,「僅具有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不符合註冊商標的標準,故拒
絕其註冊。
OpenAI之註冊申請與USPTO爭執過程
就GPT、CHATGPT商標申請第一回合鎩羽而歸,這對OpenAI來說不啻一項重大打擊。按
OpenAI最初於2022年12月申請「GPT」之商標註冊[3],並於2023年3月提交一份說明聲稱
在商業中使用後,就一直與USPTO反覆爭執。USPTO於2023年5月底,依OpenAI的使用修正
(use amendment)審查該申請,並於同日發出「非最終審查意見」(Non-Final Office
Action)。
USPTO依商標法第2(e)(1)條,即15 USC §1052(e)(1)拒絕CHATGPT註冊,此為其第一次否
決其商標申請,審查員認為:(1)消費者會將CHATGPT識別為,「相當於它所代表之僅僅是
描述性措辭」--「聊天生成預訓練轉換模型」(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2)複合標誌「Chat」+「GPT」,並未創造出一個獨特、不協調或非描述
性的含義」(unique, incongruous or nondescriptive meaning)。相反的,該商標「向
相關消費者傳達」其服務的本質 -- 一個由底層GPT技術支援的聊天機器人。審查員建議
OpenAI可修改其申請,以尋求在補充登記簿上註冊。
OpenAI覺得茲事體大乃於2023年11月27日提出一份回應,包括815頁的文字和支持性證據
。OpenAI先宣稱,CHATGPT本即具有先天識別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另一方面
聲稱CHATGPT依以下幾點已取得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1)商標的獨占
性和使用方式,(2)廣泛之媒體自發性的報導,及(3)第三方廣泛故意地模仿該商標。
USPTO於2024年2月9日發出最終審查意見(Final Office Action),重申其根據《商標法》
第2(e)(1)條、《美國法典》第15篇§1052(e)(1)條駁回註冊的決定,但同時也讓OpenAI
修改其申請,以根據第2(f)條聲稱其已獲得識別性,以下幾點值得觀察。
1. 補充登記(Supplemental Register)
對OpenAI來說,簡單的解決方法是修改申請,尋求在補充登記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上註冊。雖然補充登記簿和主登記簿(Principal Register)在授予註冊人權利
方面有相似之處,但只有在主登記簿上的註冊,才可作為以下之表面或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1)註冊商標的有效性和所有權;(2)在全國的專屬權利,於商業
中使用與註冊中列出之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註冊商標。
2. 先天識別性
OpenAI對USPTO第一次審查意見所提出815頁的回應中,似未包含實質性反駁,來支持關於
「CHATGPT具先天識別性」的主張,其至少應辯解CHATGPT係具「暗示性商標」的論點。儘
管如此,OpenAI仍可提交複審請求(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以回應審查員根據
《商標法》第2(e)(1)條拒絕的決定。再或者,OpenAI可直接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TTAB: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提出上訴。
但這兩種無論哪一情況下,對OpenAI都不太有利,因為審查員直言不諱指出,「現有記錄
中的證據,毫無疑問地表明該標誌僅只是描述性的」。同樣的,向TTAB上訴將甚為艱難:
因為TTAB向來以驚人的高比例,維持原審查的決定,尤其是對於第2(e)(1)條的拒絕案,
2023年的維持比率高達88.2%。
3. 第2(f)條指定(Section 2(f) designation)
依15 USC §1052(f),USPTO可接受表面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其商品上或與商品相關之商
業中使用(in commerce),使該商標已變得具有識別性(become distinctive),以及在申
請人提出具有識別性主張的日期之前,該商標已在商業中由申請人實質上獨占並連續使用
達五年的證明。
但OpenAI的815頁回應大都在主張,CHATGPT於新聞、廣播、播客和社交媒體上之「前所未
有的大規模採用」和「媒體主動廣泛的報道」,而應獲得固有的識別性。然而,為何審查
員沒有被這麼大量的證據動搖呢?這可能歸因於一個程序問題:如果要根據該第2(f)條款
考慮OpenAI的申請,OpenAI首先應相應地修改其申請。然而,OpenAI選擇傾向於暗示性、
任意性或奇特性(suggestive, arbitrary or fanciful)標誌的重要性,以避免遭到描述
性之拒絕,但儘管OpenAI的獨特地位和CHATGPT標誌的大量證據,註冊申請仍遭USPTO駁回
。
GPT早已在許多其他情況中使用
再者,USPTO資料庫已有超過50個包含「GPT」字樣的商標,其中很大一部分註冊為第42類
:提供使用AI生成圖像、音頻和文本之「軟體即服務」(SAAS)。自從生成式AI崛起以來,
許多其他AI服務,都在其產品名稱中加入GPT。例如,有一家名為GPTZero的AI探測器新創
公司;其他公司也常將其基礎AI模型稱為GPT,因其確實是GPT模型。USPTO指出,GPT早已
在其他許多情況中使用,例如,亞馬遜(Amazon)有一個關於GPT是什麼以及如何使用的清
單。USPTO的論點是,GPT描述的是產品的一個面向,就CHATGPT而言,這是一個GPT類型的
AI模型 -- 這概念並非OpenAI所創,也不是只有OpenAI唯一提供這種可以和它聊天的概念
。因此,即使其具辨識度,但不符合商標註冊要求。
商標不能註冊欠缺保護,可能會削弱OpenAI對GPT相關的主導地位。可以預期的,類似像
「TalkGPT」這樣的應用程式,會出現在APP商店中(事實上已經出現且數量眾多),但當
有人提到「GPT」時,OpenAI仍擁有最大的認知度,因此儘管登記被拒,其仍保有第一品
牌優勢(first-brander advantage),即使沒有商標,其仍將努力確保大眾知道「GPT」是
由OpenAI所創。
「GPT」如係通用性質則難以突破
尤有甚者,USPTO於其裁定之ADVISORY: SUPPLEMENTAL REGISTER中認為,除了只是描述性
之外,所申請的商標對於所識別的商品或服務,似乎是通用的(the applied-for mark
appears to be generic),通用商標具有「最終描述性」(ultimate in
descriptiveness),就無法獲得識別性,亦即,「GPT」對指定之商品和服務係通用的,
則此種通用的性質將超越單純的描述性。如此一來,商標審查員就不能建議申請人修改申
請,以根據商標法第2(f)條或補充登記簿處理作為可能的回應。
如上所述,對於明顯之描述性商標,還可透過品牌認知的使用和發展,在公眾獲得超越單
純描述性的品牌地位獲得商標,反之,對通用標誌而言則不可能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
日後OpenAI縱使能提供充分證明其商標已獲得後天識別性(此尚待檢視),針對「GPT」
具通用性質這點仍難突破。其實,自生成式AI席捲全球以來,「大語言模型LLM」和「GPT
」等術語已成為AI技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USPTO認為,允許OpenAI取得「GPT」商標
會限制競爭,就像30年前對「URL」或「HTTP」一樣不得予以壟斷。然而,針對嗣後變成
通用性質否定商標適格之認定,美國有相關案例。
巡迴上訴法院通用性質突破之案例參考
有一原告Chris Gillespie起訴指稱,Google一詞長久來已經變得過於通用,成為「搜尋
網路」的同義詞,不符合商標保護的條件,因此無法再維持註冊商標。但聯邦第九巡迴上
訴法院2017年5月裁決,即使Google一詞已成為「搜尋網路」的代名詞,但該商標仍然有
效,因為Google不僅僅是一個搜尋引擎,即使假設公眾以一般通用和不加區分的方式使用
動詞『Google』,也無法告知公眾如何理解這個詞本身,無論其語法功能如何係與網路搜
尋引擎相關。
巡迴上訴法院表示,當名稱成為「專有描述詞」(exclusive descriptor),且競爭對手如
不用這個名稱就難以競爭時,商標才會因名稱通用化而失效。原告再上訴,最高法院拒絕
聽審,Google勝訴確定。因此目前Google保留其商標地位,此不同於阿斯匹靈(Aspirin)
、熱水瓶(Thermos)、胡佛吸塵器(Hoover)、電扶梯(Escalator)和錄影帶(Videotape)等
,這些用詞曾被註冊為商標,但由於被認為過於通用而失去商標適格性。
但Google案與GPT不同的是,Google當初申請較早,該公司於1997年9月就先申請了商標,
而其搜尋引擎係於1998年9月才發布,申請時當然不會有成為「搜尋網路」代名詞之可言
,且Google一詞本身也非網路科技專有技術名詞之縮寫[4],因此1999年2月在USPTO階段
即准予註冊。一直到使用多年之後,才被人質疑已變成搜尋網路之通用名詞提告,而
OpenAI就其GPT首度出台到提出商標申請,竟延宕4年,這就衍生商標應及早註冊此一老生
常談之議題。
「先申請主義」(First to File)
按GPT並非橫空出世,而是AI迭代之科技演進。在ChatGPT之前,OpenAI早於2018年6月即
發布其GPT最早之第一代模型;2019年2月推出第二代模型GPT-2;2020年6月公布第三個版
本GPT-3;接著2022年11月底發布GPT-3.5版本即ChatGPT;隨即2023年3月再發布GPT-4;
2023年5月又發布最新一代GPT-4o。但不知為何,從2018年6月起,OpenAI有太多機會申請
其商標,而且截至2022年11月之前,彼時一般大眾對GPT尚屬陌生,GPT這個縮寫,並非當
然就絕對足以代表生成式模型軟體之特徵、功能或特性。
商標申請之時機與當時大眾對該科技發展進程,可能會有不同認知,如早在2018年就申請
情況或許不同,但OpenAI可能因未預期ChatGPT成功得這麼快而突然,導致OpenAI先前未
能及早布署延誤先機,一直拖到2022年12月看到ChatGPT全球爆紅,才申請註冊其「GPT」
等相關之多個商標。在「先申請主義」制度中(First to File),基本上商標權歸第一個
註冊商標的人享有,此對相關業界而言人盡皆知,但實務上經常就無法落實。
後記
繼之前2023年5月,USPTO 2024年2月的這次決定,係第二次駁回OpenAI的「GPT」註冊申
請,但這次是該申請的「最終」認定,OpenAI不服可向USPTO之TTAB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
會提上訴[5]。為了克服僅具有描述性的駁回,OpenAI必須證明該商標已獲得次要意義識
別性,而這必須透過廣泛的使用和行銷,使該商標被公眾認可為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具
體相關,並超出其字面之含義;獲得次要意義極具挑戰性,需要大量證據包括行銷努力、
銷售數據和消費者調查,OpenAI日後能否充分證明其已獲得後天識別性尚待檢視,反之,
如最終認定「GPT」係屬通用性質之標誌則難以突破。
OpenAI在其GPT系列模型中,目前由Openai Opco LLC共申請18個商標,除了GPT、ChatGPT
外,尚有GPT-3、GPT-4、GPT-5、GPT-V、GPT-6、GPT-7、GPT STORE、CODEX、VOICE
ENGINE、WHISPER,等等,最新提交的申請則是最近竄起的GPT-4o [6]。其中這些術語只
要與GPT相關都不能註冊。不過看的出來,OpenAI已開始取不同的品牌名稱,例如,從文
本生成圖像的DALL-E圖像工具,或最近發布名之文本到視頻(text-to-video)之生成模型
SORA等,或許還不至於被認定「僅具描述性」,不過OpenAI基於前車之鑑,應已構思如何
不讓彼等也變成是通用或描述性的,看來企業在商標方面,確實需要進行縝密之布局與規
劃。
心得:
OpenAI嘗試註冊「GPT」商標未果,揭示了品牌保護的挑戰。商標需具識別性,OpenAI的
「GPT」被認為描述性過強,難以區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拒絕註冊,因「GPT」
被廣泛用於AI領域,屬通用術語。儘管如此,OpenAI仍在爭取註冊,希望能證明「GPT」
已獲得後天識別性。然而,若被認定為通用標誌,註冊將更加困難,對OpenAI在市場中的
領導地位構成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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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18068583.A.3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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