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在非WTO之優先權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rob)時間5月前 (2025/03/07 20:33), 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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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是TIPA民112年的法規考題 由於沒看到申論題的官方解答 查了審查基準及專利Q&A也無肯定答案 貼出來請各位先進協助。 題目: 甲為依我國法設立之公司,乙為甲之子公司且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 (非WTO會員)之外國子公司,今甲公司與乙公司在美國共同申請一 發明專利案A,嗣後乙公司就相同發明,於A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 以乙公司為申請人於我國申請一發明專利B。 問題: B申請案於申請時同時聲明主張A為優先權基礎案,經專利專責機關 檢視B申請案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問B申請案得主張優先權的理由? 我的想法: 依審查基準及專利Q&A,母公司與其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係屬不同之 法人格,故母公司不得主張子公司之營業所為其營業所,反之亦然。 我的解讀是乙公司所在地並非WTO會員,也不得主張在我國之母公司 為其營業所,這就不符國際優先權申請人資格。 還請各位先進解惑,或提供相關法規供參卓,十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00.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41350826.A.B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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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申請國若是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也可以主張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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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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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1:52, 5月前 , 3F
「第一次申請」之判斷,係指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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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專利申請案為外國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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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我國國民,或為WTO會員、WTO之延伸會員(例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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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曼島(Isle of Man)、荷屬安地列斯群島(Nether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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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lles))、互惠國之國民;或在WTO會員、WTO之延伸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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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準國民),得主張國際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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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申請人為複數者,每一申請人均應符合前述之身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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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第七章 優先權及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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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以上非答案。剛查了一下「英屬開曼群島」和「英屬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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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是不同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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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23:00, 1月前 , 14F
依巴黎公約第4條第A項第1款規定,得主張優先權者,應為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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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權基礎案之申請人或其權益繼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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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沒有可能是依「巴黎公約規定的“其權益繼受人”」
07/12 23:02, 16F

07/12 23:02, 1月前 , 17F
的規定,而取得優先權?
07/12 23:02, 17F
文章代碼(AID): #1dokUgll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dokUgll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