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儘管陪審團判定華碩故意侵害力士科技專利, 但法官未加重損害賠償金額
心得:這起力士科技對華碩的專利侵權案,凸顯了現代科技企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策略運用上
的激烈角力。力士科技積極主張權利、透過訴訟與多方複審反制,展現強勢維權態度;而
華碩則從技術挑戰與誠信申請義務切入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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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陪審團判定華碩故意侵害力士科技專利, 但法官未加重損害賠償金額
來源:iknow科技產業資訊室
原文網址:https://reurl.cc/bmlnor
如本網站2024年底報導力士科技控告華碩電腦侵害美國專利,訴訟將進入決定階段,力士
科技積極主張專利權,持續與華碩電腦進行激烈的專利侵權訴訟攻防,其中於美國東德州
聯邦法院進行的專利侵權訴訟2:22-cv-00460結果尤其重要。
陪審團判決:華碩公司侵權應賠償力士科技1050萬美元,且構成故意侵權
陪審團於2025年2月14日做出相關判決,陪審團判決如下:
力士科技從謝福元博士處獲得了 '409 專利的所有權利;
華碩侵犯了 '634 專利的權利要求 1、2 和 3;
華碩侵害了 '409 專利的權利要求 1;
'409 專利的權利要求 1 並非無效;
華碩的侵權行為是故意的;
華碩公司應支付補償力士科技1050萬美元損害賠償。
法官最後判決:雖陪審團認定構成故意侵害,但不加重損害賠償
如截圖所示,法官於2025年6月13日做出修訂最終判決 (amended final judgement),法
官判決如下:
雖然陪審團認定被告存在故意,但法官考慮與陪審團所接收到的相同證據、相同論點後,
認為加重賠償通常只適用於 "極其惡劣的過失行為案件",因此法官決定不加重本案的賠
償金額;
力士科技是本案勝訴方,華碩應補償其訴訟費用;因此力士科技應提交其訴訟費用清單;
對本案所有判決金額,華碩需支付判決前利息,該利息以5年期美國國債利率計算,以季
複利計算,自侵權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止;
對本案所有判決金額,華碩需支付判決後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
支付之日止。
兩件多方複審決定:力士科技部分專利範圍被撤銷,部分維持有效
廣閎科技 (Inergy) 作為相關被控零組件的供應商,對華碩電腦可能負有產品侵害第三人
智慧財產權的瑕疵擔保責任;故廣閎科技針對力士科技所主張的 '409與 '634專利,於
2023年10月提出兩件多方複審 (Inter Parte Review);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25年5月16日
作出最終決定 (final decision);其中最終決定的結論歸納表格,如截圖所示:
(1)'409專利第1、3 - 5項專利範圍被撤銷;
(2)'634專利被質疑攻擊的專利範圍均維持有效。
因此陪審團2025年2月14日判決中,至少華碩產品侵害 '634專利權利要求第1~3項部分,
並未受到多方複審決定而有所改變。
華碩電腦提出「不公平行為」動議,主張力士科技隱匿已知接近前案
華碩電腦於2025年3月19日提出動議,主張力士科技於兩件訴訟專利的申請審查過程中,
刻意隱匿發明人謝福元博士自己的較早美國專利申請案;如此未善盡美國專利申請人應向
美國專利商標局揭露已知接近前案的義務,構成「不公平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兩件訴訟專利應該被判定為無法主張 (unenforceable)。
華碩電腦動議中,揭露的部分事實條列如下:
於2006~2016年期間,謝福元博士共提出超過100件美國專利申請案,其中至少核准80篇;
其中只有10件專利申請案,謝博士曾提交前案資訊揭露聲明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其中只有3件揭露聲明揭露謝博士自己的較早專利案。
針對其中的超過50件謝博士美國專利申請案,美國專利審查委員曾經引用謝博士自己的較
早專利案來加以核駁;當收到相關核駁通知後,其中至少22件申請案稍後就因此被放棄。
和 '634專利Fig. 1申請人承認前案相比,'634專利的改良技術方案是在溝槽 (trench)
側壁外,設置由P+ 參雜層構成的側面接觸層 (lateral contact layer 209),圖示對比
可參考 '634專利 Fig. 2G所示黃色區域。
謝博士自己的較早專利申請案US20060273384,公開於2006年12月,早於 '634專利申請優
先權日;且其中 Fig. 3 所示黃色區域 - 已揭露溝槽側壁外,設置有P+ 參雜層128來增
強崩潰電流。
華碩主張:謝博士應當知悉自己較早的 '384專利申請案,且 '384專利申請案已經揭露
'634專利達成改良功效的相關結構,力士科技卻刻意隱瞞未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揭露;如此
構成「不公平行為」,相關專利應該被判定為無法主張。
結語
雖然Unified Patent 網站顯示2:22-cv-00460訴訟案目前為結案 (closed) 狀態,但實際
上力士科技與華碩電腦、廣閎科技之間仍在進行激烈的法律攻防:
針對 IPR2024-00093多方複審判決認定US7629634專利維持有效的結論,廣閎科技已經於7
月底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提出上訴。
針對IPR2024-00094多方複審判決認定US7812409專利部分範圍無效的最終書面決定,力士
科技已經於6月中,提出要求專利商標局局長複審 (director review) 該決定。
針對陪審團判定華碩電腦構成故意侵害,但法官卻判決無需加重損害賠償金額,力士科技
已經於7月初提出動議,要求法官重新考慮未加重損害賠償金額的決定,期盼能說服法官
在既有1050萬美元基礎上,裁量增加損害賠償金額。
筆者評估雙方期望訴訟目標可能仍有差距,相關訴訟可能仍會持續一段時日,暫時不會畫
上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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