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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專利法第57條的「申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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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57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 ,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 權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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