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法第57條的「申請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3/11 11:2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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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57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 ,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 權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 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使用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內繼續利用;第六款得 為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請問各位先進, 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的第2款及第3款的「申請前」, 在有優先權的時候, 是以優先權日為準,還是仍以申請日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87.129 ※ 編輯: yaudeh 來自: 210.202.87.129 (03/11 11:43)

03/11 11:53, , 1F
優先權日 如果優先權不能克服新穎性 還能要來幹麼 XD
03/11 11:53, 1F
※ 編輯: yaudeh 來自: 210.202.87.129 (03/11 12:15)
文章代碼(AID): #17rVoaQ7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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