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法第57條的「申請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3/11 11: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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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專利法第57條 :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在申請前六個月內 : ,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製造方法,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 : 權者,不在此限。 : 三、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 : 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使用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內繼續利用;第六款得 : 為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 :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 請問各位先進, : 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的第2款及第3款的「申請前」, : 在有優先權的時候, : 是以優先權日為準,還是仍以申請日為準。 自問自答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 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所定申請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87.129 ※ 編輯: yaudeh 來自: 210.202.87.129 (03/1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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