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閒聊] 核駁審定通知書的怪現象
共 8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ienhardyeh (獨孤和尚)時間17年前 (2008/10/09 09:26),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這在日本審查過程也會常看到。. 日本審查委員也會在拒絕理由中寫到類似的說詞,並補上若有新的拒絕理由,. 會以"拒絕理由"通知。. 我是不認為這是規避 "逐項審查"的意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you2003 (Smelly Cat ^^)時間17年前 (2008/10/06 09:12),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就"規避了需要逐項審查的法律規定"這說法,我有不同意見..:). 其實這個case審查委員應該已經"逐項審查過",. 所以才有部分請求項有不予專利理由,部分卻沒有。. 沒有不予專利理由的項,如之前的網友們所講的,應該是過了. 這句"本案除上述請求項外,其餘請求項暫無不准專利之事由". 原義是要通知申
(還有14個字)

推噓4(4推 0噓 2→)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owyou1982 (>.<)時間17年前 (2008/10/03 11:20),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前文恕刪. 剛剛跟智慧局通過電話了. 這是一種暗示沒錯. 但是我要報告的是. 這是個通案處理的狀況. 特別問過了. 現在台灣的進度就是先發一次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接著就直接下審定書了. 這真是妙到不能再妙的情形. 台灣答辯已經很少了<=這也是怪現象. 難得接到的幾個又不好玩 光做台灣答辯很難學到東

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ptik (optik)時間17年前 (2008/09/18 00:30),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不過... 再審查並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 (這也牽涉到專利法對於再審查是複審或續審定義不明 唉...). 即使初審審定書明文記載第x項符合專利要件. 再審查仍然可以推翻. 由另一個角度看 核准都可以自撤原處分了. 舉重明輕 再審要推翻初審明文核准的部分claims也當然可以. 因此,原po審定
(還有9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croOptics (啦)時間17年前 (2008/09/17 17:4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其實這很有趣耶 看你要不要玩一下原承辦人或審查官. 如果非審定書 只是函 不過就是觀念通知. 有可能是某大大說的 那就先不審下面的 先跑一下案子. 那"暫"只是通知您 現在智財局 先職權請您補. 您不補正或未於時效內補正 那當然不合法 砍. 但是又規避了需要逐項審查的法律規定 這個說法很合理. 但這
(還有93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