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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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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非常好的問題,. 事實上在GAT案中,德國政府也提出了一樣的論證。. 但歐盟法院指出:. 專利無效抗辯是否僅具相對效是由各歐盟會員國的內國法決定,. 而歐盟各會員國之間存在歧異性,有些國家即使是專利無效抗辯依然有對世效。. 所以基於兩點理由:. 1. Brussels I Regulatio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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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Z大的指教,對於您所述之意見,. 小弟綜合我看過的資料大致整理如下。. 關於專利有效或無效之確認的訴訟,應分成兩種。.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亦即,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其所產生的效力為“對世效”(in rem judgment),.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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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德國法人。在歐盟會員國之間是不行的。. 其他國家的話要看各國具體的法律規定,. 但有一點要注意,在大部分的法律體系中,. 在侵權訴訟中出現validity的爭點並不會讓原本的一個程序變成兩個. 換句話說,不會從侵權訴訟變成侵權訴訟+專利無效之訴,. 自然無分割移送的可能性。. 實際上的費用哪個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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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述案件,早在2006年時小弟就讀過相關的介紹,直至2011,. 經過這些討論,及P大及Z大的指教,小弟才發現原來漏讀了. 很多重要的細節,而這些細節才是導致日本法院該些決定的原因。. 再次更新案件事實的部分,修改原告提專利侵權之“請求”的內容。. 試問:X可以在日本法院提出對Y之“禁制令”的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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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回一下好了,在這個板初次發言,請多指教。. 一個涉外涉外案件從繫屬到執行,粗略來說可以分為三個重要步驟:. 1.管轄權(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2.準據法(決定適用何國法律). 3.承認(A國判決得否在B國承認為有效並且執行). 一些比較細節的部份(例如定性)就先不談。. 先從準據法談起,回應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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