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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國際優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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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應該是誤會了 這裡的先申請案 係以台灣申請日為準 也即為乙案方為先申請案. 又此未提及後申請案之優先權得對 先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造成影響.... 所以 在審乙案時 甲案不得專§23條之前案. 甲乙案應均得准予專利...(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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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針對23條之適用解釋如下. 2.7.2引證文件. (2)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必須早於後申請. 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且應在該後申請案申. 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先申請案於審查當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甲案之"優先權日"早於乙案之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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