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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國際優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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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時間13年前 (2012/08/29 00: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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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是跨國申請偶爾會發生的事情. 也就是A案在甲國申請,揭露了(1)(2)(3). 後來在乙國申請B案,宣告A案為其優先權母案. 然而B案中多了(4)其未為A所揭露,亦非隱含之概念. 所以在審(4)的時候,三要件的參考日是B案實質的申請日而非其優先權日(A案申請日). 或是(今年考題)王五欲在B案

推噓9(9推 0噓 25→)留言3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3年前 (2012/08/28 15: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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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應該是誤會了 這裡的先申請案 係以台灣申請日為準 也即為乙案方為先申請案. 又此未提及後申請案之優先權得對 先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造成影響.... 所以 在審乙案時 甲案不得專§23條之前案. 甲乙案應均得准予專利...(  ̄ c ̄)y▂ξ.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還有167個字)

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時間13年前 (2012/08/28 15: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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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針對23條之適用解釋如下. 2.7.2引證文件. (2)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必須早於後申請. 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且應在該後申請案申. 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先申請案於審查當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甲案之"優先權日"早於乙案之申請日
(還有35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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