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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國際優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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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edavid (David)時間13年前 (2012/08/31 11: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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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和發明人都不相同,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也是我在想的問題...也許考量的不再是102(e),可能是 102(g)的. reasonable diligence,這部分我就沒有太多操作經驗. 我應該打電話過去問其中一方,順便開發案子,P大,GOOD IDEA!!!. 以目前台灣積案狀況,我是

推噓3(3推 0噓 10→)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時間13年前 (2012/08/31 11: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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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話我有不同見解. 基本上根據. 35USC 135(a). Whenever an application is made for a patent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Director, would interfere with any 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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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5→)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3年前 (2012/08/31 10: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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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日期部份 順序應為 A台,B美臨同日申請→ A美→B美→B台. ( 後 案 之 母 案 ). 若申請人相異、但有"關係" 那可能要提醒一下客戶內部資訊保安的問題. 若申請人相同 則建議以後該司案件由貴所獨立承包 以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 若無記錯 102e 要"before" 同日應該不適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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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thcustom (litron-intl)時間13年前 (2012/08/31 02: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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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在請教嗎? 因為(1)~(3) 在國外申請過 所以主張國際優先權日還是以. 12個月為限 例如(1)~(3)美國申請日在 2011年1月1日. 如果你申請B案超過2012年1月1日申請B案 理論不會通過 如果你在. 2012年1月1日前申請(1)~(3)不會有新穎性的問題 至於(4)的新穎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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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19→)留言2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edavid (David)時間13年前 (2012/08/31 02: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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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吃光光. 我今年沒考專利師,看著版上討論好熱烈,剛好今天碰到一個實際的案子,.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甲案(美國)申請日 2010年12月12日,主張台灣國際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乙案(美國)申請日 2011年10月8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乙案(台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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