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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關於國際優先權問題?
共 8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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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話我有不同見解. 基本上根據. 35USC 135(a). Whenever an application is made for a patent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Director, would interfere with any p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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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日期部份 順序應為 A台,B美臨同日申請→ A美→B美→B台. ( 後 案 之 母 案 ). 若申請人相異、但有"關係" 那可能要提醒一下客戶內部資訊保安的問題. 若申請人相同 則建議以後該司案件由貴所獨立承包 以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 若無記錯 102e 要"before" 同日應該不適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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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在請教嗎? 因為(1)~(3) 在國外申請過 所以主張國際優先權日還是以. 12個月為限 例如(1)~(3)美國申請日在 2011年1月1日. 如果你申請B案超過2012年1月1日申請B案 理論不會通過 如果你在. 2012年1月1日前申請(1)~(3)不會有新穎性的問題 至於(4)的新穎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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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吃光光. 我今年沒考專利師,看著版上討論好熱烈,剛好今天碰到一個實際的案子,.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甲案(美國)申請日 2010年12月12日,主張台灣國際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乙案(美國)申請日 2011年10月8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乙案(台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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