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國際優先權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litron-intl)時間13年前 (2012/08/31 02:4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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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cessior (korman)》之銘言: 我可以在請教嗎? 因為(1)~(3) 在國外申請過 所以主張國際優先權日還是以 12個月為限 例如(1)~(3)美國申請日在 2011年1月1日 如果你申請B案超過2012年1月1日申請B案 理論不會通過 如果你在 2012年1月1日前申請(1)~(3)不會有新穎性的問題 至於(4)的新穎性判斷 要以你當天申請日往前判斷例如2012年1月1日。。。 如果超過2012年1月1日 理論上B案要過你只能申請分割 交第四項切割出來 這樣的想法對不對。 ※ 編輯: processior 來自: 42.72.9.5 (08/31 01:50) ============================================================================== 先說國際案的分隔線先說國際案的分隔線先說國際案的分隔線先說國際案的分隔線先說國 ============================================================================== 如果A案在美國申請,申請日2011/01/01 其揭露屬於同一(或互補)概念之(1)(2)(3)三個發明 則根據美國法規其公開日會是2012/07/01(18個月) 如果發明人想要在台灣申請,且想要享有優先權 則最晚要在2012/01/01日完成申請 若此一申請(後稱B案)額外包含一個概念(4) 且(4)未被A所揭露,則在審(1)(2)(3)對應之請求項僅考慮2011/01/01以前之先前技術 而審(4)對應之請求項則考慮B案實質申請日以前之先前技術 這是部分優先權之概念,其審查跟美國的CIP一樣 (雖然很多人,包括USPTO之審委,常常把CIP整體審,但實際上母案未揭露 之概念其審查是要看申請日而非優先權日) (MPEP 2133.01) 另外如果超過了2012/01/01 發明人想要在台灣申請 則不可主張優先權 在2012/07/01以前直接申請B案(包括(1)~(4))即可 此時A案不會成為B案之擬制新穎性前案(參見專23,僅有發明及新型才會成為前案) 惟此時(1)~(4)在審查時,前案為申請日之前所有公開文件(專22) 及申請日前已於我國申請之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專23) 若2012/07/01以後才申請,則A案在美國為已公開 B案會剩下(4)為可能可予專利 ============================================================================== 上面是國際案的分隔線上面是國際案的分隔線上面是國際案的分隔線上面是國際案的分隔 ============================================================================== 國內優先權部分 這部分參見p大對今年考題的解說 相當精細,該提到的都有提到(看完深深覺得我炸掉囉喔耶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10.177

08/31 09:37, , 1F
D大不要一直點名 人家會不好意思 ( ̄﹁ ̄)
08/31 09:37, 1F
文章代碼(AID): #1GFxNMYX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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