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閒聊] 理由書中的習知技術...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0(10推 0噓 14→)留言2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tentx (專利叉叉)時間13年前 (2013/04/17 04:58),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依現行的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3.6審查注意事項(4)(2013年版頁2-3-22),. 習知技術只要說明理由,就可不附。而審查基準未明定理由何謂充分。. 故就算審委用差異是習知技術概式核駁,. 也是合於現行基準的,. 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修基準,打電話給科長,科長只會很Firendly敷衍你。. 而
(還有101個字)

推噓10(10推 0噓 55→)留言6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時間13年前 (2013/04/16 22:43),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最近接到的台灣OA審委對習知技術的尺度真的很大...... 然後就算有前案也只是說 哪一圖 (x的~~~一樣都多層材料不同效果會一樣?). 連第幾段都懶得寫,等於是一言以蔽之的概括式核駁. 想說是不是剛從國外回來,台灣OA長期都改成這樣了.... 與以前記憶中的OA不同. 看了前面的po文 原來大家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